0

股权

股权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股权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股权问题。

分享

浏览

7999

文章

218

股权转让和股权变更,傻傻分不清?

全文共 299 字

+ 加入清单

股权变更是股权转让的结果,股权转让是导致股权变更的一种情况。

股权变更是指公司的股权情况发生了变化,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股权总数发生了变化,包括增资、减资两种形式。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第二种是股权的所有人发生了变化,即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实行严格的限制转让制度;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相对较简单,实行自由转让,无论转让给内部股东还是外部投资者,都采取自由转让。

展开阅读全文

股权转让主要有哪几种方式

全文共 1538 字

+ 加入清单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主要有以下的几种转让方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股权转让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股权转让优势好处

1.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

2.由于中国的同股不同价,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以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

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

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猜你喜欢:

展开阅读全文

股权分置改革是什么意思

全文共 272 字

+ 加入清单

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

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这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

展开阅读全文

什么是股权转让范本

全文共 962 字

+ 加入清单

股权转让是什么意思?,股权转让范本是怎样的?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北京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_______

乙方(签名) :_______

股权转让的含义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_______(甲方)

住所:

受让方:_______(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 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权共___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展开阅读全文

股权并购中的尽职调查是怎样的

全文共 4314 字

+ 加入清单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中尽职调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并购重组风险

一、支付风险

企业并购通常的支付工具包括公司现金、股票、债券、银行借款等,涉及巨大的资金金额,存在很大的融资风险。如购并方选择现金支付工具,将导致公司现金流的大量减少,企业将要承受巨大的现金压力,如果一点现金流出现问题,对企业将会是一种灾难性的后果。而从被购并者的角度来看,会因无法推迟资本利得的确认和转移实现的资本增益,从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以及不能拥有新公司的股东权益等原因,而不欢迎现金方式,这会影响购并的成功机会,带来相关的风险。

二、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购并者在购并完成后,无法使整个企业集团产生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市场份额效应以及实现规模经济和经验共享互补等效果,甚至整个企业集团还遭受被购并进来的新公司的业绩拖累。

三、信息风险

并购的前提是对目标公司有相当的了解,并购双方信息完全对称。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实际购并中,因贸然行动而失败的案例不少。

四、反收购风险

在通常情况下,被收购的公司对收购行为都是持不欢迎和不合作态度的,他们使用的对收购方构成杀伤力的反收购措施有各种各样的“毒丸”。这些反收购的行动,无疑对收购方构成了相当大的风险。

五、体制风险

体制风险主要体现在:1、企业并购人才缺乏,并购重组的规模和质量受到严重制约。2、政府依行政手段对企业并购所采取的大包大揽的方式,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3、被并购企业人员安置因体制政策要求而耗费资力,常给并购者背上沉重的包袱。

六、法律风险

如我国目前的收购规则,要求收购方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的股票后即必须公告并暂停买卖(针对上市公司非发起人而言),以后每递增2%就要重复该过程(将公告14次之多),持有30%股份后即被要求发出全面收购要约,这套程序造成的收购成本之高,收购风险之大,收购复杂之程度,使得收购几乎不可能,足以使收购者气馁,反收购则相应比较轻松。

2、尽职调查的局限性

1、尽职调查不可能预防所有风险

公司在复杂的商业环境里进行经营,从理论上将,其所可能存在的风险是无穷尽的,要求进行绝对的尽职调查,以揭露所有的潜在风险是不现实的。尽职调查必须是合理的,但不是绝对的,即使事后发现没有揭露的风险,也不能说是尽职调查安排不当而出现了漏洞。

2、尽职调查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

由于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在理论上的无穷性,因此尽职调查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尽职调查的范围的确定一般取决于交易时间安排及愿意支出的尽职调查费用,此外,尽职调查因公司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收购一家大型的跨国公司与收购一家业务类型单一的国内公司所需尽职调查的工作量显然不同。通常来讲,为了确定适度的尽职调查范围,在潜在风险类别固定后,往往是对“重大的事项”进行调查,“重大”如何界定,如“大于5%”或“大于10万人民币”等进行数字化的规定,是常采用的方法,但无论如何,“重大”是相对的。同时,需要明确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什么层次的资料和消息是重大的,“披露所有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在美国是一条重要的披露原则。在此,对“重大”一词的界定就成为确定尽职调查范围的关键,“根据 1999 年 8 月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会计成员备忘录 99(SAM98):‘重大’不仅仅是指百分比或总额,它是一个高度相对性的词,它指一般的谨慎的调查人员认为非常重要的一种水平。”

公司并购重组的流程

并购重组程序包括接收、补正、反馈、反馈回复、并购重组会议、审结七个环节。

大致的时间范围是(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数据统计)

接收至反馈时间大致在:1----15天左右

受理时间到反馈时间大致在:20----30天左右

反馈时间到反馈回复大致在:30----60天左右

反馈回复到并购重组会议大致在:20---60天左右

并购重组会议到审结阶段大致在:15—30天左右

整个企业并购重组流程打只需要半年左右

公司并购尽职调查的事项

公司并购的准备阶段,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显得非常重要。重大并购交易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目标公司的合法性、组织结构、产业背景、财务状况、人事状况都属于必须调查的基本事项。

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首先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的股东状况和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参与并购主体资格;其次,目标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格;再次,还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了本次并购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制企业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非公司制企业需要职工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并购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目标公司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目标企业的性质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合伙制企业,不同性质的目标企业,对于并购方案的设计有着重要影响。

三、目标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

调查中尤其要注意:目标公司及其所有附属机构、合作方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与上列单位、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保证书等等。审查合同过程中应当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项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重要的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条件等等。

四、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

资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状况,以及产权证明文件,特别要对大笔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分析。有时在合同签订之后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有可能影响并购价格或其它全局性的问题。

五、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

人力资源状况主要包括:目标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一般情况;目标公司的雇员福利政策;目标公司的工会情况;目标公司的劳资关系等等。

六、目标公司的法律纠纷以及潜在债务。

5、尽职调查的概念

“尽职调查”一词最初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尽职调查通常是指一个人在其调查过程中寻找合适的法律要求或解除义务时应保持合理的谨慎。”3 早期主要用于对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保护,后来被移植到公司并购等交易中来。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关于尽职调查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尽职调查,则有可能要对投资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英美并购交易的法律实践是,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或没有做好尽职调查,则要自己承担未彻底了解企业状况所产生的风险,通常认为如果出卖方没有对企业状况的特别担保,出卖人只有义务交付一个符合“所看到的”或者“所检查的”情形的企业,从而迫使购买人在购买企业之前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以避免遭受损害。

尽职调查作为一个概念,在我国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开始出现的,特别是“银广夏”造假丑闻的发生,使得业界对在资本市场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和风险有了比较充分的认识。2001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实行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担任股票公开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尽职调查报告中的必备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为证券公司进行股票发行业务的尽职调查提供了基本的工作指引和规范。

在实践中,随着中国大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而,尽职调查已经应用到公司收购和兼并、股票和债券公开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转让、风险投资和普通大中型项目投资中等。

二、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尽职调查实际上是为最终是否签署《收购协议》提供决策性参考,通过尽职调查达到清楚被收购公司成立过程是否有瑕疵、公司治理机构是否规范、公司经营是否存在或有负债、公司的资产负债是否确实、公司经营是否符合环保、安全、劳工等法律法规。因此,尽职调查的必要性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控制

这是尽职调查的首要作用,通过尽职调查最大限度地了解企业的现状,控制因并购而可能发生的风险,使并购的最后结果基本符合收购方的预期,减少收购后的不确定风险。公司收购中的风险不仅包括公司本身可能具有瑕疵,而且包括其他的各个方面,如收购是否符合收购方的市场战略、被收购公司与政府的关系、是否有欠交税款或其他政府费用、是否有环境责任风险等等,都是一个谨慎的投资者事先应明确的。

2、确定收购价格

公司的价值显然是不能仅仅依据公司的财务报表所显示的所有者权益所决定,决定公司的价值因素很多比如商誉、知识产权等,一般是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再如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也是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这些都需要通过尽职调查后,才能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公司收购的议价基础一般可以按照市盈率、贴现现金流、净资产值或双方协议的其他指标来确定。整个收购的最终价款一般是在确定了议价基础后通过协商来确定,而且往往无法在签订收购协议时就准确地定出最终的金额。

尽管股权的估价有许多种方法,并且不同计算方法所计算中的结果差异很大,但无论如何,仅提供了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是不能确定股权交易价格的,因为标的公司的实际价值一般并不等于其帐面价值,公司投资、筹资、经营活动或其他因素虽会使公司资产规模和净资产帐面价值增加,但是公司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市场占有率、长期竞争优势及获利能力可能随之而增加,也有可能随之而下降。例如一个集团性公司进行多元化的投资,虽然资本的帐面价值增加,但由于投资分散,经营者对所投资的多项业务不能进行有效率的控制,经营风险大幅度提高,最终导致再投资的收益率小于资本成本,企业的资本及股东权益实际上已经贬值,即企业价值下降。而另一个原来经营多种业务的公司进行了资产与业务重组,出售了无经营特长的资产与业务,盘活了资产存量,并将所得用于偿还债务等,从而减少了债务资本等。此时即使企业资本的帐面价值减少,但企业增强了竞争优势和获利能力,再投资收益率大于资本成本,企业资本及股权价值反而增加,即企业价值上升,可见,财务会计报表反映的仅仅是静态的历史帐面价值,不能反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动态价值,标的公司的或有收益、或有负债、商誉、或有风险、法律风险等,并不能反映在报表内,因此,只有对组成标的公司的权利束和义务束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合理权衡及计算权利和义务后,才能确定股权交易的价格。

3、证据保存

尽职调查一般是收购方先提出一个清单,然后由被收购方根据清单提供书面材料,并且,收购方根据审查的情况,提出各种问题,要求被收购方回答,并进一步提出清单,要求被收购方提供材料,整个过程主要书面审查,这一过程本身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过程,是分清双方在收购协议签定前的先合同义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与责任的阶段,因此,尽职调查的整个过程可以说也是证据收集与整理的保存过程。

展开阅读全文

股权众筹企业的常见难点

全文共 1396 字

+ 加入清单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众筹的八大痛点。

股权众筹企业常见难点

1.优质项目太少

这个痛点估计会永远存在,因为考虑到项目未来的成长性、想象空间、退出方式等,很多天使投资对创业项目的投资率不会超过5%,不少天使VC基金更是百里挑一(100个项目里投1个),而留给普通投资者众筹的优质项目更是少之又少。

2.定价估值难

这个痛点估计也是会永远存在,股权投资是一门“科学+艺术”的活动,尤其是股权估值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资深风险投资人带领团队专门研究了十几种估值方法之后,得出结论是“拍脑袋法”最为靠谱——当然,拍脑袋也需要建立在足够的行业经验及一定的数据基础上的。对于二级市场,可以通过高频的交易来确定有效价格,同时有专业的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但是对于一级市场的股权投资,没有依据,没有人说得清楚。

3.项目展示与宣传

项目展示环节直接决定了投资人是否能够产生认购意向,现行国内的众筹平台对项目展示环节重视度不够,但Crowdcube则不同,它专门特别设置了问答环节,比如项目发起人在项目展示时会专门指定特定时间段同潜在投资人进行在线问答,有利于双方直接沟通。另外,Crowdcube与Facebook、Twitter、Linkedin合作,投资人和公司可以通过这些社交网络进行交流,创业者也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社交圈与潜在投资人进行交流。

4.融后管理运营

当前国内众筹平台,都采用的类似“大家投”的运作模式,在线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领投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并负责融后管理工作,但是很多领投人投资企业过多,要对每家企业进行融后管理,可能精力上难以顾及——这就对项目创始人团队的经营能力与信用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而这个常常不被众筹平台所重视。

5.领投人制度

国内股权众筹目前主流模式是“领投+跟投”制度,所以领投人资质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当下各大股权众筹平台都纷纷出台了自己的领投人资格审核要求,大多是从履职经历、投资经历上进行区分,更多的是对个人的一些要求,未来可能更多需要在制度建设进行管理,尽可能引进机构投资人,促使平台与天使、VC产生紧密联系,尽可能防止领投人欺诈的风险。

6.投资者风险提示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股权众筹同样也不例外,但当今国内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做的非常的不到位。一般而言,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项目众筹之前对众筹投资人做出明显而且准确的风险提示,其主要风险包括:损失投资额、流动性风险、低概率分红和股权稀释等。

7.信息披露不规范

关于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一向是项目成败的关键,但因为无法可依,目前的项目披露只能取决于创业者本身的信用。在没有建立充分的信任之前,大家往往会持谨慎、怀疑的态度来看待,如何搭建起创业人与投资人之间连接的桥梁,加深投资者了解,增加项目的可信度常常成为项目众筹成败乃至众筹平台亟待解决的难题

8.退出机制问题

不同于债权借贷拥有约定的期限与利率水平,并且相对风险较小,股权投资不但收益无法保证,资金回笼期限更是非常不固定,短则一至三年,时间长的项目可能需要五年八年,甚至十年以上。在此情况下,如何保证投资者的信心,同时建立起资金流动和投资退出的高效渠道,都是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巨大挑战。

展开阅读全文

权证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铺路

全文共 782 字

+ 加入清单

权证,是发行人与持有者之间的一种契约,持有人在约定的时间有权以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卖出标的资产。标的资产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资产。按权利行使方式划分,权证又可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售)权证,即有权买或卖标的资产。权证表明持有者有权利而无义务,其实质就是一种期权。

权证由于其独特的合约安排及价值构成,可以为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提供一个讨价还价的渠道。权证的价值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内在价值,即标的股票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二是时间价值,代表的是由于标的股票价格在权证剩余的期间内,可能会朝着有利于持有人的方向移动而产生的价值。权证存续的时间越长,股价朝有利于持有人的方向移动的可能性越大,权证的时间价值就越高。利用权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流通股东获得的权证价值即包含权证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之和,而非流通股东对时间价值是不敏感的。因此,对于流通股东而言,其获得的价值可能要大于非流通股东获得的对价。这有利于促使两类股东之间达成一致。

我国股市曾引入过具有认股权证性质的配股权证。第一个权证产品是1992年沪市推出的大飞乐股票的配股权证。1995年和1996年沪市又推出江苏悦达、福州东百等股票的权证,深市曾推出厦海发、桂柳工、闽闽东等股票的权证。

权证产品是国际上成熟的金融产品之一,把权证产品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有利于解决改革试点中金融工具不足、改革方案单一等问题,为试点公司和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可选择的工具。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证所正在加快研究权证的交易规则,制订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相应的技术准备,一旦时机成熟,将向市场正式推出。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确定了“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思路。试点公司可以选择引入权证产品,在决定引入权证后可以选择不同的具体方案。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权证这一即将推出的金融创新工具,将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创造更好的市场条件。

展开阅读全文

什么是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买入股票能否参与分红

全文共 524 字

+ 加入清单

什么是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利或进行配股时规定一个日期。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或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主体可以参加分红参与配股或具有投票权利,定出的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买入股票能否参与分红?

股权登记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红配股。

所以,如果投资者想得到一家上市公司的分红、配股权,就必须弄清这家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在哪一天,否则就会失去分红、配股的机会。

举例:如果是4月2号是股权登记日,请问我在4月2号当天才买入的股票能分红吗?

股权登记日之前持有的股票,就能得到赠送的分红。股权登记日收盘后,假如第二天卖掉了,也能得到赠送的分红。总之,只要你在股权登记日收盘的时刻拥有该公司的股票,你就能被券商系统登记,在次日就可以得到分红。

在此日期收盘前的股票为"含权股票"或"含息股票",即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有资格登记截止日期。只有在股权登记日前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才有权分享股利。在该日收盘后持有该股股票的投资者没有享受分红配股的权利,通常该日称为登记日或R日,在登记日下午收盘时(下午3点钟)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就由券商系统自动帮你登记。

展开阅读全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全文共 2026 字

+ 加入清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指私募股权基金,所谓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PrivateEquity,简称“PE”)。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PE)已有很多,包括阳光私募股权基金等等。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仍在迅速增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1.私募资金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2.股权投资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股权投资虽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其主导地位也并不会轻易动摇,但是多种投资方式的兴起,多种投资工具的组合运用,也已形成不可阻挡的潮流。

3.风险大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大,还与股权投资的流通性较差有关。

股权投资不像证券投资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其退出渠道有限,而有限的几种退出渠道在特定地域或特定时间也不一定很畅通。一般而言,PE成功退出一个被投资公司后,其获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国,这个数字可能是20~30倍。高额的回报,诱使巨额资本源源不断地涌入PE市场。

4.参与管理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

根据数据统计结果,2013年共新募集完成349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金额共计345.06亿美元,数量较2012年略有下降,金额同比增长36.3%

纵观2013年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募资市场回暖,外币基金更为活跃。从2013年新完成募集的349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看,尽管募集数量同比下降5.4%,但是募资金额同比增长36.3%,募资市场复苏迹象明显。其中,外币基金新增27支,披露金额的26支共计111.80亿美元,募集热度出现回升。

投资规模有所增长,成长资本、房地产、PIPE为主要投资策略。2013年披露金额的602起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涉及交易金额244.83亿美元,同比增长23.7%。其中大宗交易共发生15笔,涉及金额超过94亿美元,有效带动了投资金额的增长。

从投资策略来看,2013年成长资本、PIPE、房地产投资三种策略占据全部策略类型的95%以上。其中,披露金额的成长资本投资384起、房地产投资100起、PIPE投资92起,涉及金额分别为126.12亿美元、63.39亿美元、45.63亿美元。全年还发生并购投资14起,夹层资本7起、过桥投资2起。

并购退出占比27.2%,香港主板成为通过IPO实现退出的主要场所。由于2013年国内IPO经历了漫长的空窗期,在主退出渠道受阻的情况下,退出市场呈现多元化态势,其中发生并购退出案例62笔,占总案例数的27.2%,成为最主要的退出方式。全年41笔IPO退出案例都发生在境外,其中香港主板IPO退出34笔。此外,本年度股权转让与股东回购各发生47笔与38笔,管理层收购发生20笔,另有以房地产基金退出为主的其他方式退出17笔,清算退出3笔。

展开阅读全文

股权可以申请抵押贷款吗

全文共 357 字

+ 加入清单

股权可以申请抵押贷款吗?股权抵押又称股权质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据了解:股权是可以进行抵押贷款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股权抵押贷款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股权抵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抵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从法律的角度讲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它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综上所述!股权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可以用来作为房屋抵押贷款还有其他贷款。

展开阅读全文

私募股权传销特点

全文共 788 字

+ 加入清单

业绩定价,只涨不跌,只赚不赔。”“可预见稳步收益。”“60天回本。”如此诱人的投资好项目让人心动。然而,可别轻易相信这种一夜暴富的神话,以上这些诱人的台词出自于一张传销宣传单。相关人员从永康市公安局获悉,该局经侦大队破获了一起以私募股权投资为幌子的诈骗案,40余人上当受骗,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那么,私募股权传销特点有哪些呢?

近年来,各种打着股权投资旗号的非法集资行为层出不穷,犯罪嫌疑人利用公众法律意识欠缺和投机逐利心理,触碰法律红线甚至踏入雷区,通过对近年类似案件分析发现,它们大多在投资主体、宣传方式、回报时限等方面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问题,如私募股权投资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人数有严格限制,如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涉及人数众多通常就会涉嫌非法集资。在宣传方式上,私募股权投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传销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私募股权投资通常属于长线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一般为5-7年;非法集资一般承诺投资期限较短,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为期来承诺回报,即投资时间短、回报快,违背价值规律。按照法律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不得承诺保本或固定回报;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等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的回报。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以股权投资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其投资项目往往都是虚构的,犯罪嫌疑人会包装伪造投资项目现场并带人参观,举办酒会、客户答谢会等,甚至邀请一些所谓名人学者演讲、为其“站台”,营造出公司实力雄厚、未来前景看好的假象。这些伪造虚构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如果一开始就心存戒备、从多角度考察论证,肯定会发现马脚的。

因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股权投资陷阱重重,切莫听信一夜暴富的谎言,卷入非法集资血本无归。

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内容是常见的金融传销有哪些,欢迎常来关注更多传销陷阱安全小知识。

展开阅读全文

未成年人股权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全文共 672 字

+ 加入清单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由孩子合法监护人代替孩子主张权益。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未成年人股权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如果孩子继承权受到侵害,孩子监护人可以在得知权益受损起2年内提出诉讼维权。

《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继承法》规定: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很多家庭为了遗产出现纠纷,那么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呢?下期会为大家介绍的,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展开阅读全文

如何办理股权继承

全文共 407 字

+ 加入清单

自然人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在其死亡后,必然产生股权继承问题。虽然股权继承问题在我国还未大量出现,但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这一问题将成为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由于缺少法律明文规定,继承人与其他股东之间容易就继承人能否成为新股东发生分歧。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办理股权继承?

第一,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第二,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第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有的家庭会出现财产纠纷,对于这些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的解决方法,会每期都为大家介绍的,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展开阅读全文

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区别

全文共 782 字

+ 加入清单

债务融资股权融资都是直接融资具有流动性较高、分散性、信誉差异性较大、部分不可逆性和相对较强的自主性等特点,其代表分别是债券和股票。那么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区别

1、权利不同

债券是债券凭证,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只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票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用有表决权,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与表决,行驶对公司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2、发行目的及主体不同

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发行股票则是股份公司创立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资本。而且发行债券的经济主体很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一般都可以发行债券,但能发行股票的经济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

3、期限不同

债券一般有规定的偿还期,期满时债务人必须按时归还本金,因此,债券是一种有期证券。股票通常是无须偿还的,一旦投资入股,股东变不能从股份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种无期证券,或称“永久证券”。但是,股票持有者可以通过市场转让收回投资资金。

4、收益不同

债券通常有规定的票面利率,可获得固定的利息。股票的股息红利不固定,一般视公司经营情况而定。

5、风险不同

股票风险较大,债券风险相对较小。这是因为:第一,债券利息是公司的固定支出,属于费用范围;股票的股息红利是公司利润的一部分,公司只有营利才能支付,而且支付顺序列在债券利息支付和纳税之后。第二,倘若公司破产,清理资产有余额偿还时,债券偿付在前,股票偿付在后。第三,在二级市场上,债券因其利率固定、期限固定、市场价格也较稳定;股票无固定期限和利率,受各种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的影响,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涨跌幅度较大。

展开阅读全文

遗产股权证可以继承吗

全文共 431 字

+ 加入清单

股权证是指由公司出具给股东的,该有公司章的证明这个人(或者法人)是公司股东的一份权利证书,属于资本证明,具有一定的价值。那么遗产股权证可以继承吗?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遗产股权证可以继承吗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在有效期内就有权继承股权。

展开阅读全文

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债券

全文共 549 字

+ 加入清单

股票这个东西,是真的让人又爱又恨,在不投资的人们眼中,它是发家致富的好渠道,在投资股票的人中,十个有九个是赔钱的,这么说或许有点危言耸听了,但能够赚钱的的确永远都是少数人。那么什么是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债券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债券

认股权证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可认购其股票的一种买入期权。它赋予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发行公司一定股份的权利。对于筹资公司而言,发行认股权证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手段。认股权证本身含有期权条款,其持有者在认购股份之前,对发行公司既不拥有债权也不拥有股权,而只是拥有股票认购权。尽管如此,发行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认股权证筹得现金,还可用于公司成立时对承销商的一种补偿。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展开阅读全文

美国议员们不希望股权证明网络负担过重

全文共 1518 字

+ 加入清单

国会几名议员认为,通过下注硬币来赚取新代币的加密货币持有者可能有被征税的风险。

四名议员周三致信给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要求美国税务机构确保利益相关者在出售新代币之前不会因获得整体奖励而面临税收责任。

这封信于7月29日寄给美国国税局局长查尔斯·雷蒂格(Charles Rettig),首席法律顾问迈克尔·戴斯蒙德(Michael Desmond)和税收政策助理部长戴维·考特(David Kautter),并由国会区块链核心小组联席主席戴维·施威克特(David Schweikert)(R-Ariz。)签署。比尔·福斯特(Bill Foster)(美国伊利诺伊州),汤姆·埃默(Tom Emmer)(美国明尼苏达州)和达伦·索托(Darren Soto)(美国佛罗里达州)。

信中说:“有可能对’获得’奖励进行征税,因为收入可能会夸大纳税人从参加这项新技术中获得的实际收益。” “对于纳税人和服务部门而言,这也可能导致报告和合规性噩梦。”

核心小组澄清的股权奖励应适当征税。信中说:“我们认为,纳税人从这些代币中获得的真实收益的确应该征税。”

弗吉尼亚大学的讲师亚伯拉罕·萨瑟兰(Abraham Sutherland)告诉CoinDesk,这些担忧包括以下事实:抵押协议可能每隔几分钟,几小时或几天就会创建一个新的区块,因此会释放新的令牌。

他说,这些区块中的每一个都可以被视为独立的应税事件,这意味着纳税人每年可能有数百个应税事件,这将使纳税人和国税局都感到头疼。

隐喻

协助撰写这封信的萨瑟兰说,将抵押作为收入来源可能会给美国的参与者带来麻烦。

他说,个人用来解释赌注的隐喻可能以有害的方式误导人,尽管其影响可能不会立即显现出来。

他说:“这里的例子是说验证者获得报酬来创建区块和维护网络是一种误导。” “而且看似无害,但这种隐喻可能导致这样一种想法,即大笔奖励就是收入,当然收入也要征税。”

这些含义已开始被业界所感知。

他说,如果网络的价值在一年内增长5%,但单个持权者看到的代币数量增长6%,这并不意味着该持权者获得6%的收益。

Cointracker税收策略主管Shehan Chandrasekera表示,美国国税局尚未透露应对征税奖励的方式或时间进行征税。他在一封电子邮件中说,关于如何对股权奖励征税,存在一些不同的立场。

“从技术上讲,抵押收入类似于租金收入。这是因为加密货币被视为财产。他说,放贷后获得的收入默认是租金收入。”

但是,将赌注收入也可以视为利息,因为奖励可能看起来像是利息支付(尽管他说,遵守判例法必须是法定货币)。

属性

萨瑟兰说,对股权奖励征税的适当方法可能是将其视为新财产。

他说,新财产不会立即作为收入征税,而是在出售时征税。

国会议员在信中表示同意。

“那些帮助验证交易的人会在加密货币区块链中创建新的区块,并还会创建这些新的令牌。这封信与所有其他形式的由纳税人创造(或由纳税人发现)的财产(例如农作物,矿产,牲畜,艺术品,甚至是下线的小物件)相似,在出售时可能需要征税。”

Chandrasekera说,有一个论点支持这种方法,尽管他认为“最保守的方法”是将奖励作为收入时的收入征税,这类似于IRS处理采矿奖励的方式。

萨瑟兰德说,他认为这个问题对采矿而言,对股权的重要性不那么重要,因为在权益证明网络中,令牌奖励更有可能被稀释。尽管如此,周三的信仍然是澄清该国税务员如何处理代币的第一步。

作为其一部分,萨瑟兰希望加密行业能够更好地使用隐喻来解释新的共识机制或令牌奖励系统如何工作。

他说:“集体奖励不是赚钱的机器。” 它们是令人惊叹的系统的一部分,该系统可以激励维护无人负责的分散网络。”

展开阅读全文

一级股权如何投资

全文共 1285 字

+ 加入清单

"一级半股权交易":或称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主要指有上市安排的股份公司在IPO之前的股权转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一级半股权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级半股权投资的两大机会

2014、2015年,很多人的玩法是做趋势投资,比如:在2000点的大底买进去,5000点卖出来,就是这么简单,那是一个趋势投资的时代。但是2016年是做交易、主题投资的时代。任泽平对于二级市场的看法是:

“熔断机制取消以后,市场正在进入正常的调整状态;对于债市,我还在继续看多,可能是债券牛市下半场;房市维持原来的看法,未来一线城市涨一倍,三四线城市零增长,房地产高增长的时代,已经永远不可能回去了。美元还在强势周期,大宗商品还在底部盘整,还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

中国经济高增长的时代已经永远落幕了。2008年前后,劳动力成本趋势性上升,中国的加工贸易开始增速放缓;2012年,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出现净减少;2014年,房地产长周期拐点出现,房地产链上的重化工业开始衰退。

中国正在经历经济调整增速期,中央政府希望展现推动改革的勇气和决心,但也许我们对改革的期待不能太理想化。在任泽平看来:改革没有三年的阵痛,便不可能有活力,但是不改革,必将没有未来。

“从新常态增速放缓到供给侧改革,这是一个从认识到给出解决手段的过程,但我们还缺勇气和决断。不良率浮出水面,金融体系存在大量隐性的不良资产、以及未来隐性的失业可能,这是不能靠做一场梦就解决的。”他提醒大家做好思想准备,没有在2009年面对,也没有在2014年面对,那么必定会在2016、2017年面对一个最严峻的环境。

中国的未来无法依靠传统、陈旧的增长模式和动力,钢铁、水泥、煤炭和房地产已经是一场幻梦。任泽平认为中国的未来就在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在那些具有转型创新活力的地方和行业。

未来3到5年,中国经济可能很难复苏,将会呈现“L型”发展态势:主板将区间振荡,牛市已经结束,但是创业板牛市仍然将继续。但是这个“L型”的背后环境一点都不平静,经济结构内部将会发生巨变,旧模式的落幕,新模式的崛起。

此前多年,市场普遍的声音是:2014年是最困难的一年,2015年是最困难的一年。到了2016年,依然是最困难的一年。他认为这个困难是相对的,从传统行业的角度,2016年会是最困难的一年,但是如果从新兴行业角度来看,这是最有希望的一年,新行业的机会将会来自于消费升级的大环境,以及注册制改革的推进。

2016年一级半股权投资黄金年

国泰君安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任泽平1月11日在由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主办的“智建财富创投未来”2016建行上海私人银行财富论坛在上表示,今年是“播种”一级股权投资的黄金时期。对于二级市场,如果今年走得好的话,应该是震荡市,投资者应当做好主题投资和波段交易,这是核心。“3000点跌到现在已经没有5000点那么空了。再往下也就几百点。目前对于下跌已经不必恐慌了。”任泽平说。

对于债市,任泽平认为仍是牛市,但是接近债券牛市下半场,可以配置债券和债基。而楼市则是总量放缓,结构调整。对于人口保持净流入的一线城市,房价仍有上涨空间。而对人口净流出的三四线城市,房价就不那么乐观。

展开阅读全文

不符合股东资格的股权继承怎么办

全文共 2411 字

+ 加入清单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你对股权继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自然人股东的概念

①“ 法人”的对称。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

②与“ 社会人”相对。在社会学中指脱离母体后,还没有经历社会化过程的人。只具有人的自然属性,而不具有人的社会属性。

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在 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称为公民。但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而自然人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符合股东资格的股权继承的处理办法

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资格的可直接继承性,但实践中有关股东资格继承的实现程序和相关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程序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不符合股东资格的股权继承怎么办

一、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

对于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旧公司法并无规定,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于股东资格是否能够继承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反对股东资格继承的观点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认为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有赖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依赖,因此,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股东地位,必须经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其依据是旧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转让的有关规定,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但新《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这一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给出了定论,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即依法定而取得股东资格。应该说,这一规定并不是对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破坏,因为法律(第76条的但书部分)允许公司股东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在公司章程上就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排除性规定。

二、合法继承人股东资格的起算时间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那么,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对该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资格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的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以后,无须再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便可继承被继承人的地位,成为公司股东。只要公司的其他股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继承人为非法继承,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自该股东死亡之日起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三、股东资格继承的继承人范围问题。

《公司法》第76条规定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是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只要其未丧失继承权,均为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死亡股东的公司股东资格。合法继承人可以放弃对股权和股东资格的继承。多个合法继承人可同时主张股东资格的继承。

四、多个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问题。

实践中,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很可能为两人以上,他们应如何继承股东资格?其继承股东资格后的表决权应当如何行使?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死亡股东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均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对于股东资格是否可以分别继承,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继承即是对遗产的分割,即继承人依照约定或法定的继承份额分别取得继承的财产份额,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共有方法处理。但实践中股东资格包括股东自益权与共益权两部分,其中股份表决权通过共有方式来实现往往难以操作。因此,多个继承人在确定继承股东资格的同时,最好就股权的分割达成协议,以便于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继承人作为股东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

五、司法处理的相关意见。

虽然继承人因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属于当然、继受取得,但对于继承人实现股东资格继承的程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工商局要求公司凭籍法院确认股东资格的判决书才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就属于这种情形。

另外,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往往在有其中的某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剩余几个股东,甚至仅剩一个股东,剩余股东掌握公司的公章等材料,死亡股东的继承人无法要求公司为其办理股东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实践中还有继承人之间对继承权、对股东资格继承存在争议的情形。上述三种情况,当事人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继承股东资格。

首先,是否适用裁驳。有观点认为,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属于法定继受取得,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因此不需要,也不应该由法院再行裁判予以确认。

在现有的工商变更登记制度条件下,法院在审理因继承引起的股东资格纠纷案件时,不宜以继承发生时股东资格已当然继承,不需再行确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因为,继承人只有获得了法院对其股东资格的确认后才获得了行使股权财产权利主张的通行途径。此时,法院只能承担起权利救济最后一道屏障的职责。

其次,合法继承人审查。法院可以对原告是否是合法继承人这一事实进行审查,能够认定为合法继承人的,判决确认其股东资格。对于不是合法继承人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再次,继承股权的处理。对于多个继承人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如果多个继承人就继承的股权分配比例能够达成协议的,可以在判决确认多个继承人股东资格的同时,对其股权继承协议予以确认。

如果多个继承人对继承的股权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不再就遗产析产纠纷进行审理,直接判决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司的出资份额,不对股权比例进行划分。

最后,继承人要求继承股权财产的问题。

实践中,有的继承人起诉不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而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对于继承人有关行使股东权利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对其进行释明,即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以股东身份的取得为前提条件,继承人可以公司剩余股东就转让被继承人的公司股份进行协协商。法院释明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之诉。原告坚持不变更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在股权转让中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有何区别

全文共 2312 字

+ 加入清单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或股份企业、股份制公司、股份制企业,均指由两个或以上个体持有公司股票份额的企业组织形式。你对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分别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权转让的方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第二,以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在股权转让中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上有一定区别,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交易场所的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除对其国有股权转让要求是在产权交易所进行外,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国有股权转让的交易场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的限制性要求。

在股权转让中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有何区别

第二,交易形式的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26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形式表现出来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根据《公司法》第140条和第14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通过转让股票进行的。

记名股票是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无记名股票是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进行转让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表现出来的,除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是以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外,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国有股权转让的交易形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的限制性要求。

第三、对股东转让限制的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没有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其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其股权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章程有不同约定的,以章程约定为准。

第四、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申报其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他们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还可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而对于这些人员所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交易场所、交易形式、对股东的转让限制及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股份的转让限制上存在着一定区别。

且上述比较只是着重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比较,对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限制性条件,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存在着重大区别。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