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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维权知识专题栏目,提供与维权相关内容的知识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维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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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必备:关于消费者投诉七大误区

全文共 11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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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不法商贩受到经济利益驱使而采取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等手段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一些消费者心目中还存在着一些投诉误区,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经整理,现今消费者在投诉问题上存在着七大误区!

消费者投诉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中有着明文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不适用于该条规定范围的,相关投诉是不予受理的。

消费者投诉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要知道在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消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会兼顾商家的相关利益。

消费者投诉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消费者投诉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消费者投诉误区五: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协会投诉

找消协会维权,消费者应该先确定是否在人家的授权范围之内,如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也有例外,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消费者投诉误区六: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消费者投诉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要知道消费者投诉过程要讲求证据,当然也要保证证据的有效性。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通过小编的介绍,你是否对于消费者投诉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要知道在我们正常维权过程中,不要陷入上诉的维权误区,以免耽搁你的宝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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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噪声大如何维权

全文共 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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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噪音影响的住户,可以先请具有国家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对电梯噪声进行系统、科学地检测,在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后,如果发现其电梯噪声确实超标,便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专门处理噪声污染的部门进行投诉,如环保部。环保部门会按照国家的环保标准和有关法律对电梯噪声超标事件依法进行处理。

电梯噪音对不同群体有不同程度危害

1.对孕妇及胎儿的危害

孕妇长期处在超过50分贝的噪音环境中,会使内分泌腺体功能紊乱,并出现精神紧张和内分泌系统失调。严重的会使血压升高、胎儿缺氧缺血、导致胎儿畸形甚至流产。而高分贝噪音能损坏胎儿的听觉器官,致使部分区域受到影响。影响大脑的发育,导致儿童智力低下。

2.对婴幼儿的危害

婴幼儿经常受噪音的刺激、会引起精神萎靡、烦躁不安、消化不良、食欲不振等现象,并使内分泌发生紊乱,妨碍婴幼儿身心健康与智力发育。

3.噪音对学生的危害

处在超过40分贝的噪音环境中,则无法集中精力学习。长期的噪音困扰,还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身体健康。从而导致成绩下降,严重者会产生厌学的情绪。

4.对成年人的危害

严重影响我们的睡眠质量,并会导致头晕、头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神经衰弱症状和恶心、欲吐、胃痛、腹胀、食欲呆滞等消化道症状。

今天小编对电梯噪声大如何维权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噪音污染的主要来源有哪些等更多的噪音污染小知识还请关注网站其他更多的环境污染小知识,希望能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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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求职被骗怎么维权

全文共 8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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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毕业季即将来临,大学生开始忙着找工作,一些骗子企业也开始筹划怎么开始对应届毕业生行骗了,很多大学生几乎拥有相同的“被骗经历”,那么,应届毕业生被骗怎么办呢,应届毕业生求职被骗怎么维权呢?

小编认为,应届生一旦发觉上当受骗,要收集证据,及时向招聘单位所在地的人事局、劳动局监察大队或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寻求法律保护。若求职受骗情况特别严重、诈骗金额大,可以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另外,必要的时候可以联合同学家人一起寻求媒体的帮助。

针对招聘乱象,毕业生应对如何应对与识别呢?提出以下建议:

一:正规的用人单位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如果毕业生遇到以各种名义先收取费用的,要尽量回避。通常这类公司以低标准招人为公司干活,且存在各种不规范用工行为。

二:毕业生求职前要对企业的情况、招聘职位有所了解,可以提前通过网络查询,或去相关服务中心咨询,做到心中有数,以免无功而返。

三:首先应当确认单位是否真的发布了招聘信息,验证微信账号的真伪。求职时,最好不要在微博、微信等平台透露银行卡号等个人重要信息。遇到未给出详细岗位、却许诺以高薪的微信招聘,一定要加以防范。

四: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只有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从第二个月开始,由用工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一旦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最后,友情提醒,对于初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来说,社会经验匮乏,很容易上当受骗,因此在找工作的过程中要时刻擦亮自己的眼睛,提高警惕和防范意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样,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不得以欺诈方式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手段的,劳动合同一般也是无效的。

目前出现的部分不法中介、公司和机构,发布虚假的招聘公告,以较高的工资待遇诱导求职者,从而骗取各种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保险费,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同时,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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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黑心商家卖“注胶虾” 如何分辨维权?

全文共 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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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时如何分辨注胶虾?

1.一般来说,不要买虾头与虾身特别鼓的虾,虾头被注胶后都会鼓胀得很厉害,虾身注胶后,手按虾身会有明显反弹,而正常的虾体有下陷的现象。

2.“注胶虾”的虾头跟虾身的接合处十分容易用手剥离,如果虾头一掀就掉,头部冻成一个团,不是常见的虾脑样子,很有可能就是注胶虾。

3.购买时可将虾头掰下,剥开虾壳仔细观察,如果虾肉看上去透明鲜亮,无半透明物质则相对安全。

如果发现注胶虾如何维权

1、与商家协商赔偿。

2、向当地消协举报,可打“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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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宣传保健品如何维权

全文共 5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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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更加关注健康,更讲究均衡营养。近年,中国保健品市场蛋糕持续扩大,但是一些保健品商家为了提高销量故意使用虚假广告宣传,当消费者遇到虚假广告宣传保健品如何维权呢?

专家表示,当消费者遭遇虚假宣传导致权益受损时,可以选择5种方式进行维权。

1,与经营者协商。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营养师季晓芬说,虚假宣传是保健品行业的突出问题。保健品在宣传上常常夸大功效,故意与药品混淆。

如何挑选保健品?

季晓芬建议:注意区分保健品和药品,不能以保健品完全代替药品治疗疾病;认准“蓝帽子”,即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志,不能购买来历不明、生产厂商模糊甚至具有“三无”特征的保健品;要谨慎对待保健品的宣传功效,对于明显夸大其词、具有诱导购买性质的宣传描述,不可一味轻信,而应该征询医疗机构或专业人士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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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如何维权

全文共 7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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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的视频不断的被曝光,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广大家长也为此担忧。那么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如何维权呢?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如何维权?小编来教你:

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如果有伤情幼儿园应该赔偿,关于老师的道德问题可以向教育局反应处理。如果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的,应当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涉嫌故意伤害罪。另外,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并且在刑法当中规定了虐待罪,对儿童实施虐待的行为情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作出刑事处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虐待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童行为属于个人底线伦理的缺失,我们不能忽视这种个人底线伦理的缺失,因为它与制度道德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个人底线伦理的支撑,那么再好的制度道德也会失灵,制度道德的失灵也就意味着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崩裂。所以我们不能小觑虐童问题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它不仅仅是一个家庭或者一个学校的悲剧,它是整个社会的道德稳定和发展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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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发生纠纷怎么维权

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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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调控政策、贷款审批条件等政策法规的影响下,不少没有资格或贷款困难的买房人便另辟蹊径,借用他人名义来购买房屋。但“借名买房”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下面小编谈谈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发生纠纷怎么维权

借名买房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一、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二、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借名买房肯定是存有风险的,无论是出借方反悔,或者该房被法院查封等等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您应该重视。建议您尽量不要采取法律不允许的途径去买房,万一买到问题房,将影响您今后的起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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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店致消费者损害如何维权

全文共 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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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服务品质的要求日益苛刻,维权意识亦不断增强。那么,美容美发店消费者损害如何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美容美发店致消费者损害的维权:

被美容美发店欺骗了,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决问题,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美容美发店企业应明确,若经营过程中明知自身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存在缺陷,例如以次充好;使用不符合国标的药品、针剂、填充物;以国产充当进口等,故意不告知前来就诊的客户,导致在服务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除此以外,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其中,因医疗美容服务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可能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造成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除此以外还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新消法规定,除赔偿损失外,受害人还可以主张相当于两倍损失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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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房屋被抵押怎么维权

全文共 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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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的方式虽然可以说是合法的,但其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那么购买的房屋被抵押怎么维权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所以,您可以追回定金并且要求开发商赔偿不超过定金一倍的损失。

所购的房屋遭到抵押了该怎么办?

如果贷款抵押合同先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的,出售转让行为无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依据上述规定进行索赔。在必要的情况下,购房者可向法院起诉,追究开发商的相关责任,还可要求开发商支付未按时办理备案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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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纠纷消费者怎么维权

全文共 11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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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加剧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此引发了各类侵权纠纷。那么,网络购物纠纷消费者怎么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网络购物纠纷消费者的维权方法:

一、消费者维权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以随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二、网购中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怎么理解

消费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商品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应由哪方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由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四、消费者可向谁主张责任

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主张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涉及到食品安全的,可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赔偿。若因为虚假广告宣传受欺诈的,可以向经营者主张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的,也可以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主张赔偿责任。

五、一般情况下可主张哪些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符合产品侵权责任条件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主张侵权或违约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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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买到高仿品怎么维权

全文共 1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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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又被戏称为“广告圈”。朋友圈“琳琅满目”的商品,让你足不出户便可买到需要的东西,的确方便了生活,也更符合新一代消费群体的生活方式。但是,大家也同时存在这样的感受,朋友圈所销售的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有时卖家明明说是正品,收到竟然是高仿品,着实让消费者郁闷又气恼,那么,微信朋友圈买到高仿品怎么维权呢?

首先我们来谈谈微信朋友圈购物注意事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受知情权,朋友圈购物时,消费者依然可以照此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以便自己更好选购商品,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供前述信息,则消费者应当谨慎注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而朋友圈的微商大多使用的是昵称,交易过程中也不易获悉其真实名称,造成消费者在购买假货后很难维权。对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应当要求朋友圈经营者提供真实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字号及经营场所,并保存照片信息,以防经营者出售商品后就人间蒸发。

很多消费者没有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习惯,朋友圈购物时,此种现象更是普遍。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是消费者证明自身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买卖或服务关系的直接证据,否则朋友圈购物是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进行商谈,再运用快递物流方式进行发货,一旦聊天记录被删除,加之商品又不是特定的种类物,很难找到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买卖或服务关系的证据,假如经营者不予认可,则消费者也束手无策。为此,朋友圈购物时,消费者依然应当要求出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并妥善保管。

消费者应当尽到谨慎付款的义务。朋友圈购物,双方协商一致,消费者多愿意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而此种付款方式,并不能明确收款主体,也不能表明付款用途。对此,消费者付款时最好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银行账户或者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以便清晰知悉资金的流向,同时,付款时应当备注资金用途,以加强资金与购物商品之间的关联。另外,付款之后,应当及时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付款凭证等截图保存。

信用评价作为电子商户生存之本,备受重视,同样,朋友圈的经营者也是一样。为此,假如消费者在朋友圈购买了假货,除了要求经营者退货赔偿外,还应当在朋友圈中及时进行评论,让其他人员可以了解该名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以信用评价的方式逼迫不良者退出市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因此,消费者在收到商品时,应当第一时间观察商品是否存在瑕疵或缺陷,并及时进行使用,以发现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现象,防止拖延造成七日无理由脱货权利的丧失。当然,消费者除了以上自力救济维护自身权利外,还可以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组织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因此,如果在朋友圈不慎买到高仿品,应当及时将与卖家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及时向微信客服进行投诉,对于用户举报较多、涉及销售假货、诈骗和商业侵权的个人微信号,经核实后,腾讯公司会对其实施冻结、永久封停等处罚。另外,还可以投诉到12315。

以上购物维权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关于常用日用品维权方法,后续会给大家详细介绍,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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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乘客交通事故中伤亡如何维权

全文共 7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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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常常是犯罪的温床,一系列案件令人震惊,公众对整治黑车的呼声很高。那么,黑车乘客交通事故伤亡如何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黑车乘客交通事故中伤亡的维权方法:

如果明知道不是正规运营车辆还乘坐的话,乘客自己也是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乘坐黑车出了交通事故,应该由黑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方法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黑车的辨别方法:

一、查看车身。从事客运的车辆必须在车身上喷印企业名称、行业统一编号和线路号,否则不能载客。正规出租车车顶都有统一的顶灯。

二、查看车牌照。车辆上路必须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牌照,车牌照模糊不清或者前后车牌照不相同、甚至没有车牌照的极有可能为黑车。

三、查看线路标志牌。合法营运车辆必须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线路标志牌,并且必须安放在车前挡风玻璃处。没有线路牌,或者是自制线路牌的必定是黑车。

四、查看服务质量监督卡。正规运营车内副驾驶前的工作台设有服务质量监督卡,在卡上有驾驶员的照片、公司名称和监督举报电话。

五、查看计价器。出租车的车内安装有计程计价器,并按计价器收取乘客运费。黑车没有车票,或以假票、废票搪塞乘客。

六、查看司机态度。黑车不按时发车,不按运营线路行驶,而且以低价揽客又大量超载。不分时段,公然在交通枢纽、地铁、汽车站、商业中心等揽客,甚至结伙欺行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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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被他人抵押贷款如何维权

全文共 20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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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14岁,爸爸去世留给他和母亲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房产证上户主的名字是“李超”。话说这李强一直对学习不感兴趣,父亲去世后他干脆就不上学了。李强的同学叫张平,也辍学在家,两人关系不错。由于整天没事干,俩人白天就在县城瞎转悠,晚上,张平就住在李强家。张平经常想:就这样一直瞎混也不是个事啊!要是能做个什么小生意就好了!可是,张平知道自己家经济困难,父母根本拿不出让他做生意的本钱!做生意的念头也随之打消了。

一天晚上,张平和李强在外面瞎逛了一天后又回到李强家,在帮助李强找东西的时候,张平无意间看到了以李强父亲李超的名字登记的房产证,房产证里面还夹着李超的身份证。一直都想做生意却苦于没有本钱的张平心想:“我可以借李强的房产证去贷款啊,这不就有做生意的本钱了吗?”,可是转念又一想:“李强肯定不会同意让他拿着自己家的房产证去贷款的。”但这个时候,一门心思就想着做生意的张平没能控制中自己,马上到银行和房管中心咨询了有关贷款和房产抵押手续的相关程序,并和银行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协议。然后又回到李强家,趁李强不注意时,偷偷将李超的房产证和身份证一块拿了出来。随后张平又找了一个和李超年龄、相貌差不多的人,一块儿到房管中心去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房管中心的工作人员核对了李超的身份证和貌似李超“本人”的那个人之后,就给张平办理了抵押手续。经过一个多月的跑前跑后,张平终于从银行贷出了八万块钱。而张平所做的这一切,李强和他的母亲一点都不知晓。张平拿这笔钱开了一家小饭馆,他在心里暗下决心:等自己赚了钱,一定马上向李强如实坦白,求得好朋友的谅解,并偿还所有的钱款。

再说李强见张平开起了饭店,自己琢磨着也应当做点小生意。他和母亲王红商量之后,选中了一个项目,也打算用房产做抵押去贷款。这母子俩一阵翻箱倒柜的寻找,却惊恐的发现:房产证不见了!心急如焚的这母子俩在朋友们的提醒下,赶紧到房管中心去查询,结果,他们非常吃惊的发现,李超的房产已经被张平贷款抵押了!这下可把李强给气坏了,他非常气愤的找到张平,询问他为什么这样做?事情到了这一步,张平也只好如实坦白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并且表示:眼下因为进货已经把钱花光了,他一定好好做生意,尽快把钱全部还上。李强做梦也没有想到,张平是自己最好的朋友,让他天天住在自己家里,可是他却干出了这样不仁不义的事!他气愤的思考着:房产证被他人抵押贷款如何维权?究竟应该怎样做,才能最快捷、最有效的挽回自己的损失呢?

此时对于李强来说首要的问题就是怎样才能尽快挽回自己的损失,而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张平的刑事责任,只能使张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能直接挽回自己的损失,即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平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则在诉讼过程中李强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及损失的数额,且在执行阶段张平有没有履行能力也是影响执行效果的重大因素,从本案情况看,张平的履行能力不是很好,所以走民事程序最终的效果不会很好;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管中心的抵押登记,若能实现撤销抵押登记,则抵押登记的效力等于自始不存在,没有进行过抵押登记,这样,李强的房产就有效避免了因抵押而被拍卖抵债的危险,抵押登记被撤消以后,房产证上的他项权消失,李强如果仍想贷款便可以用此房产证抵押贷款从而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李强认为县房管中心为张平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房管中心的抵押登记行为,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房地产抵押,需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和房产证。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予以登记。在本案中,因房主李超已经去世三年,所以他不可能签订抵押合同,张平向房管中心提交的抵押合同肯定是伪造的。所以,客观上不具备抵押登记的法定条件。同样,已经去世的李超也不可能会亲自去房管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也不可能会委托别人去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登记的程序是欠缺的,违法的。房管中心对抵押人李超身份的真实性及抵押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从而作出了错误的登记行为。所以,房管中心的抵押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之规定,应该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整理的房屋抵押注意事项与维权方法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到大家。若您想了解更多、更全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那么请咨询小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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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代购名牌服装被骗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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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信用担保,没有评价机制,也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时下正火的微信圈熟人买卖,正处于监管真空地带,产生的诸多法律监管问题,留下了诸多消费隐患。那么,微信代购名牌服装被骗怎么维权呢?

目前,微信朋友圈中所谓的微商分两种,一种是经过微信认证,提交了各种手续、交质保金,开通了微信支付,相对正规,消费者通过微店购物也更有保证;而另一种则未经过微信平台的认证和审核,只需注册微信号,加到朋友圈就可以做生意。

对于第二种,有一种观点认为很难适用于消法的保护,销售属于偶尔性销售,微信朋友圈的“经营者”,并没有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关经营资质,并不属于经营者,也不属于第三方的销售平台。所以,你在朋友圈购物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购物。

昨天,杭州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不适用”不完全确切,但作为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确实有些困难,工商部门取证也非常困难。“建议在购买商品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截图、交易记录、汇款单据,用以证明。”

个人交易时按理是要提供卖家的个人信息,否则第三方平台要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微信不算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只是一个沟通工具。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到目前为止,都缺少对微信营销的规范性条款。

在杭州首例朋友圈售假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醒,朋友圈售假超过5万元就要判刑。钱报记者注意到,法院依据的是《刑法》,是对售假的处罚。

目前,仅有微信平台方对朋友圈进行管理,包括对发布销售信息的个人或商家的严格资质审核,采取对售假账号进行永久性封停等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显。

今年3月15日,微信官方发布了《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这份长达近6000字的《规范》,涉及内容规范、行为规范、数据使用规范、支付规范以及相关的处罚机制等内容。但目前来看,面对超过6亿的用户,微信一方的监管依然很乏力。

由此可见,微信上代购风险很大,消费者如果要代购的话,最好不要轻易相信微信代购,如果真要找朋友圈朋友代购,最好记得以下几点:一是要了解清楚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二是要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大件物品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三是要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凭据,一般接受汇款的账户同卖方身份要相符。做到以上三点,卖家一般不敢只收钱不发货或者出售假货,即使出现也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如果微信代购被骗,消费者应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维权: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部门申述;

4、向工商部门“12315”申诉;

5、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购物维权小知识由为您整理,希望大家在朋友圈理性消费,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内容是服装服饰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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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野蛮驾驶致乘客受伤怎么维权

全文共 10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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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公交车身系万千乘客的安全,安全行车是重中之重。那么,公交司机野蛮驾驶致乘客受伤怎么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交司机野蛮驾驶致乘客受伤的维权:

公交司机野蛮驾驶致乘客受伤,乘客应向公交公司索赔。乘客自上公交车那一刻开始,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据此,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下,承运人所负有的义务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按照约定或者合理时间将乘客运至目的地,即合理运输义务;二是对乘客的人身、财物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公交公司对乘客的人身、财物安全保障责任划分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因公交司机的不当履职行为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例如,公交车司机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因争道抢行、急停急转、敞门行驶等行为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公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

2、因公交车本身的安全隐患导致乘客伤亡或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须提供适航的运输工具履行承运义务,因其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存有安全隐患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负责赔偿。例如,公交车因扶手缺失、设备损坏、座位松动等情形给乘客造成损害,因车辆未能达到安全标准,则公交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所致伤害,公交公司不应担责。我国《合同法》第30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里的旅客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伤亡,如自杀、自伤等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4、根据《合同法》第301条之特别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是法律施加于承运人一方在承运过程中的一项附随义务。据此,如果在公交车运行过程中出现乘客被第三方刑事侵害的情形,公交公司应当尽可能地提供给乘客帮助以有助于其脱险。如果公交司机对已经知道的侵害行为视而不见或放任其发展,则应视为承运人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总之,公交车内的损害,从法律关系上讲,属于侵权和违约两种关系的竞合。乘客起诉时,可以选择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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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共享单车受伤向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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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亨单车火爆于2016年底,发展至今,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那么,骑共享单车受伤向谁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骑共享单车受伤的维权方法:

用户通过APP扫码后骑乘共享单车,其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就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时间为用户通过电子扫码方式扫码后起至本次骑行结束后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因车辆本身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用户有权要求作为经营者的共享单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能证明是因单车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用户都可要求单车平台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但如果因用户不遵守交通规则或者骑行不当造成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则难以要求共享单车平台赔偿。

违约赔偿或侵权赔偿,用户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

专家提醒,用户在因共享单车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害时,可以针对共享单车平台提起违约赔偿的诉讼,也可以提起侵权赔偿的诉讼。

如果以违约赔偿为由进行诉讼,只有与平台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通过正规的APP扫码途径使用后发生事故,才能以违约为由对共享单车提起诉讼。违约无须证明平台的过错即可要求其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的诉讼则要求证明共享单车平台存在过错,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赔偿的诉讼则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两种诉讼,用户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以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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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教你如何正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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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按时交付房屋,这是令购房者颇为头疼的事。很多刚需购房者买房就是为了更快住进新房,而延期交房后不少开发商却以各种“不可抗拒”的理由推脱责任,这让很多购房者气愤不已,却又不知该如何维权。本文为大家介绍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帮助大家走在正确维权的道路上。

如何维权?可分四个步骤进行投诉

1、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交房时,购房者应审查开发商是否办理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即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实践中,有部分开发商为避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在房屋实际尚未达到入住条件时,即通知购房者入住。

因此,购房者在实际验收房屋时,应当注意水、电、气是否开通,是否达到基本入住条件,规划是否被擅自更改,同时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并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等材料。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所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2、不可抗力非全免责

“如延期交房非开发商的原因,但并不必然免除赔偿责任。”魏亮律师说,开发商对延期交房的解释多种多样,如恶劣天气、小区设计变更等,从而以非开发商原因为由而拒绝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但非开发商原因并不等同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开发商才能免除延期交房的赔偿责任。而要主张延期交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开发商应当提供相关机构的证明文件,证明该情况符合法律认可的条件。否则,开发商不能轻易免除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律师提醒购房者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在发生延期交房的纠纷时,购房者一方面应当搜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应当保留关于延期交房造成的额外损失的证据。

这样掌握好证据的话,不论在与开发商协商过程中还是在提起诉讼时,都能够明确其违约事实,既可以按照合同条款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在实际损失超过约定的违约金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购房者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以事实为依据充分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注意诉讼时效

鉴于房屋延期交付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购房者应当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应当自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两年内向开发商索赔延期交房的损失。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开发商主张上述权利,则新的诉讼时效就自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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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业主如何维权?

全文共 2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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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一业主花费5年时间拍了数百张照片起诉物业,要求其返还多交的物业费,却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在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服务不好,业主拒交物业费一直是物业纠纷的焦点。面对该业主的起诉被法院驳回的结局,作为业主与物业发生纠纷该如何有效维权呢?

近日,一业主花费5年时间拍了数百张照片起诉物业,要求其返还多交的物业费,却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业主与物业之间纷争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了,可是今天我们还是要说一说这物业服务纠纷的事儿,教教您如何维权,不要像我们上面提到的褚女士一样因为不会维权吃了亏。请问李律师,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常常有哪几种?

【律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建楼盘逐步增多,加之城区的一些老旧小区也正在逐步实施物业化管理,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和物业公司打交道了,但随之而来的是业主们的广泛质疑:物业公司除了定时收物业费外,到底提供了什么服务?

近年来业主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物业纠纷的类型也呈多样化,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小区内失窃、车辆划伤、人身伤害等责任划分、损失赔偿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2、非公用管道跑冒滴漏、供电管线等维修问题引起的纠纷;

3、物业公司协调邻里间关系问题引起的纠纷;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费用分摊问题引起的纠纷;物业公司私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用途,并将所获收益不用于物业管理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当然,上述纠纷中主张权利一方并不限于业主,物业公司也会作为原告向业主主张权利。

经过律师的讲解我们了解到业主与物业之所以产生纠纷就在于很多业主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请问物业服务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我个人认为物业服务是否合格以及合格的标准,要结合每个服务小区的具体情况,既有最低限度要求,也有合同约定标准。其中,最低限度要求是我国相关法律做出的强制性标准,这是物业公司必须要遵守的。主要包括《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各省市制定的配套实施规定、办法等。

仅仅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就到位了是不够的,还要看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公司分别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其承诺的标准是否兑现。

那怎么评定物业提供的服务是否到位呢?

【律师】评定物业公司的服务是否到位,可以采取问卷的方法,依合同承诺逐条对照,打分计评。这个工作一般由业主委员会来组织,统计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是否满意,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以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也有物业公司在工作中主动采取这种方式与业主沟通互动,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众口难调是一种正常现象,物业公司服务不可能取得全体业主的一致满意,是否符合服务标准,应当结合服务小区内表示达标的业主所占全体业主的比例来确定,这当然也是给物业公司一个艰巨的任务,要时刻注意维护好全体业主的利益。

面对物业公司不到位的服务,很多业主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手段维权。请问李律师,业主的这种行为是否合适?

【律师】我认为生硬的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法并不是一种妥当的做法,而且,往往在物业公司起诉拖欠物业费时,业主败诉,有的还被判令支付滞纳金。

那业主该如何正确维权呢?

【律师】我认为,如果业主对于现在的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首先,要有针对性的记录违约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可以采取拍照、摄像或文字记录对方签字的方式;

其次,我建议业主多采取谈判的方式,在应当缴纳物业费的时候要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去和物业公司交涉,告诉他们哪里做得不对,不应当收取你的物业费或是少收物业费,并保留好交涉的记录。一旦物业公司起诉拖欠物业费,业主可以有理有据地辩驳并非恶意拖欠。

第三,鉴于享有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的是业主委员会而不是单个业主,业主要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应诉求,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积极与当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沟通,早日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便日后的维权。

我们看到本案中的褚女士花了5年时间拍了百余张照片维权却被法院驳回。那平日里我们如何收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的证据?

【律师】看了褚女士案件的相关报道,其中谈到褚女士提供百余张照片,最后被驳回诉讼请求,可能令很多业主陷入了误区,在法庭举证中,拍照这种方式不管用吗?

其实不是。

我认为问题不是出在照片是否真实或者说拍摄照片这种取证方式是否合法的问题上,而是照片所能够反应的事实与证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存在违约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发生了问题。

大家都知道,证据需要有三性:一是真实性,即证据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伪造的;二是合法性,即是符合法律规定,由法定的主体经过法定的程序取得的证据;一是关联性,即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褚女士所提供的大量照片,并非不真实,也不是非法拍摄,但恰恰不能反应出物业公司是否不管理、不作为,其拍摄的乱停车的状态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也正如案件报道中物业公司辩称,地面停车场的产权属开发商,已委托给某停车公司管理,他们曾发整改单给开发商,已尽相关责任。因此,我认为褚女士采取拍照的方式并没有错误,只是欠缺其他证据辅助证明物业公司的不作为。

当然,褚女士这个案件中,停车管理的责任主体有特殊性,败诉的原因不是今天我们讨论的范围。

提示业主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认为应当由物业公司履职尽责的情况,除现场拍照外还要尽量固定好自己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例如投诉信、督促函、报修记录、维修确认单等等,以便在诉讼中通过有针对性地组织证据来说明物业公司违约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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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房产收房纠纷如何维权吗?快来看看!

全文共 1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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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中原地产法务中心

-法律问答

因为房产发生纠纷,在老百姓的眼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这些纠纷不仅发生于房屋买卖过程中,甚至也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我们将最近一段时间收到的读者来信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了整理,同时请专门的法律专家对此进行了解答。

一、逾期办证,能否退房?

吴小姐问:我于2004年5月16日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自实际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出房屋所有权证、契证以及土地证,但并未约定违约责任。我于2005年4月13日入住该房屋。时至2006年2月,该房屋的土地证仍然没有办出,我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房?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才能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你已于2005年4月13日实际入住该房屋,因此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你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开发商需支付的违约金为:已付购房款×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即万分之二点一)×从2005年7月14日起计至土地证办妥之日的天数。

二、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是否共有财产?

陈先生问:我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是我出的,与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也是以我的名义签订的。结婚之后我和太太共同偿还按揭尾款。现在我们因为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我太太说这套房屋她也有份,要求我按照房屋市值的一半支付给她补偿款。我到底需不需要支付这笔钱?

答:根据陈先生的阐述,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是陈先生,合同义务是由他在婚前履行的,相应的合同权利也应由他一人享有,所以该房屋是陈先生的个人财产。至于因购房而产生的按揭贷款,陈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婚前,属于他的个人债务,而他和太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按揭尾款应该视为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陈先生个人的婚前债务,离婚时陈先生应将共同还款部分的一半支付给太太,作为其客观上使该房屋保值、增值的一种补偿。

三、房屋年限如何知晓?

李小姐问:我在某小区看中了一套房子,房东说是1999年建成的房子,产证是2000年5月领出来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的土地使用截止日期则是2065年5月20日。这两个日期中究竟哪一个可以反映房屋的实际建造年限?如果房东刻意隐瞒,我该怎么去核实?

答:这两个日期都无法反映房屋的建造年限。房产证上的日期只能反映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取得该物业产权的日期,如果是二手房,有些已经转手了两至三次,所以最后看到的这本房产证上记载的发证日期可能远远超出房屋实际的建成日期。另外,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的截止日期可以推断出该房屋是于1995年5月20日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开发商是否一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便开始建造房屋则无从判断。

李小姐如果想要了解该房屋的建造年限,可以去房管局查询,或者向邻居、街道、物管公司打听。最后,李小姐还可以在与房东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约定,如果房屋的实际建造年限与房东所言不符,房东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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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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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张某出资一百五十万元购买了一套120平米的房子,交房后发现房内墙皮脱落,地面裂缝,张某怀疑房子存在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荣凯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果房屋主体结构出现问题,可要求质监部门做出认定。最终认定为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提出损害赔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明确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卖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予以支持。可以看出,本案中张某所购房屋出现地面裂缝应该是主体结构出现问题,可要求质监部门作出认定,如果是,张某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果不是,那么张某可要求开发商予以维修,也可以自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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