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蓝股权【优秀20篇】
股票期权是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那股票期权与股权认证有什么关系?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介绍股票期权与股权认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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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篇1:股权激励对股价有何影响?
全文共 1132 字
+ 加入清单股权激励是针对员工进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公司以公司股票红利为承诺给予员工相应的回报,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公司股票价格的上涨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什么是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如何操作?)
1、股权激励对于股价的刺激作用大于运用限制性方式的股票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业绩奖励手段,有利于企业经营业绩的提升,从而提高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这是股权激励计划影响股票价格的内在逻辑。因此,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影响投资者关于上市公司业绩提升的预期,另一方面影响上市公司的实际业绩。因此,在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同阶段,投资者的预期不同,其对股价的影响就会不同。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激励作用不一样,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也不一样。
2、股权激励不同阶段对股价的影响不同
一般来说,在上市公司准备并即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初期阶段,对股价的影响较为积极。因为投资者预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会提高公司业绩即股票内在价值,因而股票价格是逐渐走高的。等到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一定阶段以后,由于投资者的预期已经稳定,且公司股价已经充分反应了股权激励计划带来的业绩提升预期,这时候,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价的影响要看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真实效果,即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
我们从当前已经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预案的公司股票价格走进行分析。数据显示,从公布董事会预案到目前,公布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其股价升幅多数是大于同类或同板块公司股价的平均升幅。只有万科、华侨城、双鹭药业三只股票低于比较基准。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初期对公司股票价格确有积极影响。但是,我们无法确定这种影响到底有多大。实际上,影响股票价格走势的因素很多。
在公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中,影响股价走势的因素有些可能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些可能是自身业绩的提升,有些可能是行业周期景气回升,有些可能是并购重组等。在上述因素中,我们根本没有办法将股票价格上涨与其影响因素单独分离出来。我们无法确定股价上涨中多大的成份是因为该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尽管我们可以直观地感觉到一些公司的股价上涨确实是因为该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
3、股权激励可能引发的风险
同时,应该注意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引发两种风险,一种是所谓的“压紧弹簧”现象,即在股权激励计划预备实施之前,公司经营者通过某些手法降低公司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压低股价;而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后,使公司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上升,促使股价回升,从而获得超额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另一种是直接进行“会计造假”,在会计帐簿上使公司经营业绩“达到”原本没有实现的业绩标准,从而获得并兑现数额巨大的股票股权。无论哪种情况发生,都是对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伤害。
篇2:股权分置的由来
全文共 741 字
+ 加入清单股权分置的由来
中国的股票市场的历史很短,只有十几年。当初发行股票被认为是走资本主义,但伟大的领导人邓小平就说了要走中国特色的路,那么怎么解决股权的问题呢?如果把国家的工厂变成股票去发行,万一外国人进来把股票全买了,不是工厂就变成外国人的了吗?国家的支柱产业就变为外国人的了,那么问题就严重了, 那么我们想个办法去解决,就是工厂70%的是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只发行30%的流通股(比例大致是这样的),那么就算外国人买了全部的流通股,也只有30%,不可能掌握整个公司吧,那么非流通股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打个比方,如果一个公司有7000万的资产,那么公司非流通股就划分为7000 万股,每股1元,那么公司总资产就是7000万,那么接下来,公司发行3000万的流通股,每股发行价5元,募集1.5亿的资金用于生产,那么公司的规模是 7000+3000*5=2.2亿,那么总股本是多少?(7000+3000)万,并且其中3000万股是市场可以流通的,其余的都是国家手里,不能流通,而国外的资本市场,都是全流通的,老板可以随时卖掉自己的公司,这是很正常的。
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
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这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
篇3:怎样解决公司股权继承纠纷
全文共 718 字
+ 加入清单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怎样解决公司股权继承纠纷。
因继承引起的股东之间的争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处理意见:
1、小股东救济制度。
如果继承人是小股东,一旦小股东受到大股东、老股东的不当排挤和压迫,可以援引2005年《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查账权、第75条规定的退股权、第183条规定的解散公司诉权,以寻求公平合理的救济途径。
同时,老股东作为小股东也可援引上述规定,寻求公平合理的救济途径。除了上述救济途径,可以要求大股东以公允价格购买小股东的股权。
2、大股东维权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由于继承人继承股东身份,很有可能发生继承人与原股东不合的问题,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1)继承人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退出公司。
(2)控股股东可以借助于表决权优势通过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3、如果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自然人股东死亡被继承,其实就是股权被转让的一种特殊情形,受到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影响,股权继承构成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冲击。
在2005年公司法出台之前,面对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继承纠纷,司法实践众说纷纭。2005年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样,既可以原则上确认股东资格作为继承财产的法律属性,承认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能力,又允许公司章程作出相反的规定限制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全面顾及了继承人和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
篇4:大股东股权质押有什么影响?
全文共 730 字
+ 加入清单股权质押作为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产物,大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出去获得一定资金的这种融资方法越来越普遍。那么大股东股权质押有什么影响?
大股东质押股票干什么?
一、大股东股权质押有什么影响?
1、大股东股权质押中可能蕴含着掏空行为
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将股权套现获得现金,还能够保留控制权,即股东可得到全部的控制权预期年化预期收益,而仅仅承担现金流权部分的成本。这就是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它降低了大股东的掏空成本。当股权价值下降到低于质押融资所获得的贷款金额时,他会选择放弃此部分股权,将已经贬值的股权转让给债权银行,此时会加剧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程度,掏空成本将进一步降低,几乎为零,从而加剧对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股权质押使得大股东在不增加掏空成本的同时提高掏空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给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2、大股东股权质押影响着公司价值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公司内部管理者的行为能传递出公司状况的信号;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目标公司内部人员能获得的目标公司信息往往比外部投资者多,所以是否值得投资要将二者结合判断。作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成员,大股东得到的企业未来获利能力信息比外部投资者更完整。如果大股东连续且大量质押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表示大股东对企业前景不看好,在变相套现或者是把融得资金转移投资方向。
因此,投资者从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中接收到的是消极信号,企业未来的发展与获利能力不好。由于大股东股权质押这一行为的信号传递效应,必然使得投资者丧失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引发资本市场上的纷纷抛售,造成公司股价的不稳定甚至是严重下跌,损害公司价值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上市公司的股价在公告大股东股权质押后的连续几日内,均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跌。
篇5: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是什么
全文共 2013 字
+ 加入清单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股权收购是指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你对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权收购操作流程
第一,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3]第二,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第三,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第四,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第五,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第六,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第七,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
第八,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九,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协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十二,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出具书面的法律风险防范预案(可选);
第十三,协助处理公司内部授权、内部争议等程序问题 (可选);
第十四,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看过“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公司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互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公司。股权收购是收购者以现金、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作为对价,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股份,获得对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进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1、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主体不同。
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的各公司作出决议,要有合并各方公司签订协议。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
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要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订立协议;要约收购中,收购方要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不论哪种方式,股份的出售者都是目标公司股东。与此相连的是股份收购决策的分散型和交易的困难性。
2、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效力不同。
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并入存续公司。新设合并中,各方都解散,丧失法律人格,新设公司取代合并各公司。
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唯一的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公司而存在。
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而存在。于此相连,权利义务的承担也不同。公司合并中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承担,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本身未发生变化,并未丧失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由目标公司自身承担。
3、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性质不同。
公司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处于“友好”关系中。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合并双方表面上也呈“友好”关系状态。在股权收购中,收购者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关系就不尽一样。
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友好”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收购性质。
4、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控制程度不同。
公司合并中,被并公司完全并入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后者取得被并公司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被并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新设公司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既可以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而完全控制目标公司,也可以只收购的目标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实现拥有控制权下的“合资经营”。
5、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
公司合并作为一种法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对合并做出特别决议;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办理合并登记等。
股权收购则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不须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权力机构的同意,不需要债权人保护程序等。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主要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依照法律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证券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于公告后,履行收购协议。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方持有被收购股份时,应进行报告和公告,持有股份超过30%继续收购的,则要发出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期限(30-60日)完成收购。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属于股东转让出资、股份的行为,使用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份、出资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中,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也要有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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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离婚后股权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全文共 1129 字
+ 加入清单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离婚后股权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
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
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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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债券
全文共 549 字
+ 加入清单股票这个东西,是真的让人又爱又恨,在不投资的人们眼中,它是发家致富的好渠道,在投资股票的人中,十个有九个是赔钱的,这么说或许有点危言耸听了,但能够赚钱的的确永远都是少数人。那么什么是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债券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债券
认股权证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可认购其股票的一种买入期权。它赋予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发行公司一定股份的权利。对于筹资公司而言,发行认股权证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手段。认股权证本身含有期权条款,其持有者在认购股份之前,对发行公司既不拥有债权也不拥有股权,而只是拥有股票认购权。尽管如此,发行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认股权证筹得现金,还可用于公司成立时对承销商的一种补偿。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篇8:股权继承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全文共 796 字
+ 加入清单股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权益,股权的继承问题一般涉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与普通财产相比,其继承问题更为复杂。特别股东矛盾比较尖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问题更是纠纷多发。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股权继承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一、股权继承涉及股权价值和股东资格的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继承纯属普通财产权利的继承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继承人依法取得股权,包括股东资格和股权的价值。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权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继承人继承的股权。但在章程条款没有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和股东资格。
理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虽有人合性,更具有资合性,其人合性远不如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色彩强烈。实践中,人们经常过分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强调不足,甚至以人合性否定资合性,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如果投资者非常偏好投资者间的人合性,大可不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伙企业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既然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就等于承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不再具有绝对的人合性。当然,倘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强调股东之间的高度人合性,法律亦应尊重。
二、继承人继承股权但并不当然继承被继承人身前在公司的职位
继承人虽可取得股东资格,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在公司担任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因为,公司的高管职位要么由股东会任免,要么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不能世袭。不过,如果继承人取得了公司中的控制股份,或者其经营才干和人格魅力博得了大多数股东的普遍认同和支持,也有机会荣登公司高管宝座。
三、股权继承要及时完成有关变更登记
股权继承后公司要变更股东名册,向继承人重新发放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并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未及时履行有关登记事项给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篇9:什么是股权分置
全文共 355 字
+ 加入清单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这是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
两类股份
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两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两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股权分置改革,如果不考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持股成本,不承认两类股东持股成本的差异,便失去了解决问题的逻辑基础,更谈不上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三公”。
基本概念
股权分置是指:股东持有相同的股票却没有相同的权利,比如持有非流通股的股东不能像持有流通股的股东一样去交易股票。
篇10:CR私募股权是传销吗
全文共 949 字
+ 加入清单现在许多金融传销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喧嚣一时,近日,银监会、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四部委对此发出预警,“此类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同时,还需警惕以私募股权、投资入股、发展渠道商、***互赠等为名义的金融传销。那么,cr私募股权是传销吗?
小编了解到,CR私募股权是传销。
黄某、吴某、童某等人自去年5月以来以所谓CR公司(加拿大资本通用公司)代理人为名,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下,非法从事私募股权活动,每名投资者一次性投资24640元人民币,经登录www.pe-vip.com网址注册成功后成为该网站会员,便可拥有CR公司部分原始股,现CR公司网址已被查封。
“资金分配模式”暴露传销本质
在CR传销案中,办案民警通过调取CR股权投资宣传资料,发现CR股权投资主要收益不是所谓的股票升值,而是动态奖金,分为董事、翡翠、皇冠三个级别,每个会员都能根据下线会员的不同点位得到不同金额的奖金。
从奖金分配制度上看,只有去发展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才能得到更多的奖励。其资金分配模式完全符合传销特点。经过大量调查走访,办案民警摸清了该团伙的活动规律,并搜集到大量非法传销证据将黄某等人抓获。
传销团伙分工明确
黄某交代,这是一个叫香港昊天实业联盟的CR项目,股票情况是由加拿大、香港两大财团合资,注册地是英属维尔京,总部在加拿大,分部在香港,经营项目为黄金矿、网上博彩、黄金外汇、连锁加盟、网上商城等项目。
黄某称,去年5月份,他同吴某、童某等三人经李某介绍开始了这样一个投资项目。投资一个单24640元,61天后股票涨了,可以拿回本金还有1万元的收益,还送1万股的股票。在李某鼓动下,黄某等三人合资投了三个单,并在永康不断发展下线,拉拢亲朋好友投资。他们还给参与了解投资的人发放了宣传资料,并在吴某家中进行详细的讲解介绍。黄某交代自己和童某多负责宣传介绍,别人交进来的钱都是经过童某的银行账户汇到香港昊天实业联盟的CR项目的股票上的,而吴某则负责帮别人在网上注册户头。
因此,友情提示,股权投资陷阱重重,切莫听信一夜暴富的谎言,卷入非法集资血本无归。
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内容是常见的金融传销有哪些,欢迎登陆我们网站查阅更多传销陷阱安全小知识。
篇1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所得税的处理
全文共 1847 字
+ 加入清单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它是企业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最为经常发生的重组事项。在股份制企业中,股权重组是一种常见的重组类型。那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所得税要如何处理?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
法律解读:
1. 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销售不动产”和“转让不动产”等税目的规定,若被转让的股权是股东原以不动 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而形成的,无论是一次转让还是分次转让,都依其投资入股时评估入账价值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400×5%=20(万元)
注: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投资方在转让该项股权时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2. 乙公司股权重组后,外方资本为25%(40%-15%),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 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股权重组后,企业不得按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 各项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凡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据实逐年调整法或综合调整法予以调整。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10年÷12月/年×1月=4.17(万元)
企业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乙公司2000年进入获利年度,2000年、2001年免征所得税,200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全额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700+4.17=704.1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704.17×30%÷2=105.63(万元)
应纳地方所得税=704.17×3%=21.13(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05.63+21.13=126.76(万元)
3.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拥有的股权所取得的收益,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股权转让收 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 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 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 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乙公司净资产3500万元中,外国企业拥有留存收益金额=(3500-2000)×40%=600(万元)
股权转让价=转让收入-外国企业拥有留存收益金额=625-600÷40%×15%=625-225=400(万元)
股权成本价=800÷40%×15%=300(万元)
股权转让收益=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400-300=100(万元)
外国企业应纳预提所得税(乙公司负责代扣代缴)=100×20%=20(万元)
案例简介:
甲公司和某外国企业于1999年共同投资设立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2000万元,其中,中方1200万元(货币资金800万元,不动产评估作价400万元),外方800万元,中外方比例为60%:40%。乙企业于2000年进入获利年度,所得税税率适用30%,地方所得税税率3%。
2002 年11月30日乙公司进行股权重组。重组日乙公司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总额5000万元,净资产3000万元。经过评估,乙公司资产增 值500万元,并按评估后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调整后净资产为3500万元。股权重组协议规定,丙公司出资2500万元收购甲公司拥有的乙公司 60%的股权,同时出资625万元收购外国企业拥有的乙公司15%的股权。2002年乙公司实现会计利润700万元。
1.计算甲公司转让股权时应纳营业税额;
2.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计算乙公司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资产计价处理采用综合调整法);
3.计算外国企业转让境内股权应纳所得税额。
篇12:低价转让股权范本最新整理版.docx
全文共 950 字
+ 加入清单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方式: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股权,现甲方有意
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
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
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
应投资__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______
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
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
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
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方
承担。
四、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出让方享有和分担转让前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受
让方分享转让后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五、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
千分之______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
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六、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
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经_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
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协商的任何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
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另行签订
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公司、
公证处各执_________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年月日
受让方:
年月日
篇13:股权激励是什么
全文共 2277 字
+ 加入清单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呢?今天小编来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希望对您的投资有所帮助。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Stock Options)﹑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 Plans,简称ESOP)和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MBO)。
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一部类似于美国《国内税务法则》(InternalRevenueCode,IRC)的国家法律涉及到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也缺乏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法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与交易的法律条款,因此在法律上处于真空状态。
股权激励在国外被很普遍的运用,这是一种为了减少代理成本发生的做法。
1. 综合激励机制
综合激励机制是通过综合的手段对经理人行为进行引导,具体包括工资、奖金、股权激励、晋升、培训、福利、良好工作环境等。不同的激励方式其激励导向和效果是不同的,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经理人、不同的环境和不同的业务对应的最佳激励方法也是不同的。公司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设计激励组合。其中股权激励的形式、大小均取决于关于激励成本和收益的综合考虑。
2. 控制约束机制
控制约束机制是对经理人行为的限制,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定、公司控制管理系统。良好的控制约束机制,能防止经理人的不利于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约束机制的作用是激励机制无法替代的。国内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问题,不仅仅是激励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约束的问题,加强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将有助于提高约束机制的效率。
股权激励的机制
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与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只有在合适的条件下,股权激励才能发挥其引导经理人长期行为的积极作用。经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除了其内在的利益驱动以外,同时受到各种外在机制的影响,经理人的行为最终是其内在利益驱动和外在影响的平衡结果。股权激励只是各种外在因素的一部分,它的适用需要有各种机制环境的支持,这些机制可以归纳为市场选择机制、市场评价机制、控制约束机制、综合激励机制和政府提供的政策法律环境。
4. 政策环境
政府有义务通过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形式为各项机制的形成和强化提供政策支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不合适的政策将妨碍各种机制发挥作用。目前国内的股权激励中,在操作方面主要面临股票来源、股票出售途径等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市场环境方面,政府也需要通过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消除不合理的垄断保护、政企分开、改革经营者任用方式等手段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相信通过上面的学习,您一定对这个知识点有所了解,希望您能多学习这方面的知识,这样的话才可以在市场汇总如鱼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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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场选择机制
充分的市场选择机制可以保证经理人的素质,并对经理人行为产生长期的约束引导作用。以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场选择的方法确定的经理人,很难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很难使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对这样的经理人提供股权激励是没有依据的,也不符合股东的利益。职业经理市场提供了很好的市场选择机制,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将淘汰不合格的经理人,在这种机制下经理人的价值是市场确定的,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会考虑自身在经理市场中的价值定位而避免采取投机、偷懒等行为。在这种环境下股权激励才可能是经济和有效的。
股权激励有三种主要的模式:
一是增量资产股权激励,是指企业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完成约定的业绩目标时,出资人以当前企业净资产增加额作为基数,按照约定的比例计提奖励制度,并以股权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团队和技术骨干。
二是业绩股票激励,是指企业经营者在约定的期限内达到预定的目标时,股东大会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给予其购买公司股票。
三是股票期权激励,是指企业经营者在完成预定的目标时,股东大会给予其一种权利,享有这种权利的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股票期权的行使价格购买本公司的股票。
其实,在各种股权激励中,股票期权是一个最主要、最典型的方式,也是最“长期性”的激励。
追溯历史,股票期权应用于经理激励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1952年美国PFIZER公司推出第一个经理股票期权。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100家最大企业经理的报酬来自于股票期权的只有2%,到1998年占53%。
7. 市场评价机制
没有客观有效的市场评价,很难对公司的价值和经理人的业绩作出合理评价。在市场过度操纵、政府的过多干预和社会审计体系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是缺乏效率的,很难通过股价来确定公司的长期价值,也就很难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评价和激励经理人。没有合理公正的市场评价机制,经理人的市场选择和激励约束就无从谈起。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当然也就不可能发挥作用。
股权激励的主要特点
1、激励模式的选择激励模式是股权激励的核心问题,直接决定了激励的效用。
2、激励对象的确定股权激励是为了激励员工,平衡企业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特别是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确定激励对象必须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即选择对企业战略最具有价值的人员。
3、购股资金的来源由于鼓励对象是自然人,因而资金的来源成为整个计划过程的一个关键点。
4、考核指标设计股权激励的行权一定与业绩挂钩,其中一个是企业的整体业绩条件,另一个是个人业绩考核指标。
篇14:股权投资有哪些方式
全文共 912 字
+ 加入清单股权投资有哪些方式?股权投资方式是企业上市前进行资本运作所采取的重要方式,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方的股权,投资方成为被投资方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与风险。根据股权投资是否公开分具有不同的分类。那股权投资具体有哪些方式呢?
股权投资
一、常见的股权投资方式:
流通股转让方式:
公众流通股转让模式又称为公开市场并购,即并购方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而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1993年9月发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宝延风波”,拉开了我国通过股票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序幕。自此以后,有深圳万科在沪市控股上海申华、深圳无极在沪市收购飞跃音响、君安证券6次举牌控股上海申华等案例发生。
非流通股转让方式:
股权协议转让指并购公司根据股权协议转让价格受让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产权,从而获得目标公司控股权的并购行为。股权转让的对象一般指国家股和法人股。股权转让既可以是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向上市公司转让股权。
二、流通股权转让与非流通股权转让的特点:
虽然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并购都是采取流通股转让方式进行的,但在中国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可操作性却并不强。流通股权转让方式受到限制的原因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现行法规对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的规定过去严格;我国股市规模过小,而股市外围又有庞大的资金堆积,使得股价过高。
股权投资方式
对于非流通股权转让方式而言,其对象是界定明确、转让方便的股权,无论是从可行性、易操作性和经济性而言,公有股股权协议转让模式均具有显著的优越性。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担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常见的股权投资方式就是以上几种,每种投资方式也有其特点,希望此文对大家了解股权投资方式有帮助。
篇15:股权众筹企业的常见难点
全文共 1396 字
+ 加入清单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众筹的八大痛点。
股权众筹企业的常见难点
1.优质项目太少
这个痛点估计会永远存在,因为考虑到项目未来的成长性、想象空间、退出方式等,很多天使投资对创业项目的投资率不会超过5%,不少天使VC基金更是百里挑一(100个项目里投1个),而留给普通投资者众筹的优质项目更是少之又少。
2.定价估值难
这个痛点估计也是会永远存在,股权投资是一门“科学+艺术”的活动,尤其是股权估值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资深风险投资人带领团队专门研究了十几种估值方法之后,得出结论是“拍脑袋法”最为靠谱——当然,拍脑袋也需要建立在足够的行业经验及一定的数据基础上的。对于二级市场,可以通过高频的交易来确定有效价格,同时有专业的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但是对于一级市场的股权投资,没有依据,没有人说得清楚。
3.项目展示与宣传
项目展示环节直接决定了投资人是否能够产生认购意向,现行国内的众筹平台对项目展示环节重视度不够,但Crowdcube则不同,它专门特别设置了问答环节,比如项目发起人在项目展示时会专门指定特定时间段同潜在投资人进行在线问答,有利于双方直接沟通。另外,Crowdcube与Facebook、Twitter、Linkedin合作,投资人和公司可以通过这些社交网络进行交流,创业者也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社交圈与潜在投资人进行交流。
4.融后管理运营
当前国内众筹平台,都采用的类似“大家投”的运作模式,在线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领投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并负责融后管理工作,但是很多领投人投资企业过多,要对每家企业进行融后管理,可能精力上难以顾及——这就对项目创始人团队的经营能力与信用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而这个常常不被众筹平台所重视。
5.领投人制度
国内股权众筹目前主流模式是“领投+跟投”制度,所以领投人资质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当下各大股权众筹平台都纷纷出台了自己的领投人资格审核要求,大多是从履职经历、投资经历上进行区分,更多的是对个人的一些要求,未来可能更多需要在制度建设进行管理,尽可能引进机构投资人,促使平台与天使、VC产生紧密联系,尽可能防止领投人欺诈的风险。
6.投资者风险提示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股权众筹同样也不例外,但当今国内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做的非常的不到位。一般而言,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项目众筹之前对众筹投资人做出明显而且准确的风险提示,其主要风险包括:损失投资额、流动性风险、低概率分红和股权稀释等。
7.信息披露不规范
关于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一向是项目成败的关键,但因为无法可依,目前的项目披露只能取决于创业者本身的信用。在没有建立充分的信任之前,大家往往会持谨慎、怀疑的态度来看待,如何搭建起创业人与投资人之间连接的桥梁,加深投资者了解,增加项目的可信度常常成为项目众筹成败乃至众筹平台亟待解决的难题
8.退出机制问题
不同于债权借贷拥有约定的期限与利率水平,并且相对风险较小,股权投资不但收益无法保证,资金回笼期限更是非常不固定,短则一至三年,时间长的项目可能需要五年八年,甚至十年以上。在此情况下,如何保证投资者的信心,同时建立起资金流动和投资退出的高效渠道,都是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巨大挑战。
篇16:股权分置是什么
全文共 1574 字
+ 加入清单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以下就是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由来和发展: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政策背景: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应“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提出“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经过两批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是为非流通股可以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
股权分置改革首先是为了贯彻落实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适应资本市场发展新形势;其次,为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从公司自身角度来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引进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流通股股东来说,通过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保护;消除了股权分置这一股票市场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
股权分置的概念:
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这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予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
篇17:私募股权的传销骗局有哪些
全文共 998 字
+ 加入清单现如今,投资股市做股民的人不少,而对于复杂多变的股市行情,却总让人难以把握,对于股民来说,赚了钱的人希望赚更多的钱,赔了钱的总想尽快挽回损失,这时候如果有人告诉您,购买某些原始股份、在“大师”的指导下进行投资,就能轻松实现“低投入,高回报”,扭亏为盈不是事儿,甚至“日进斗金”都不是梦,这对你来说是不是充满了诱惑呢?其实,这些很多是私募股权传销陷阱,今天,就来给大家介绍下私募股权的传销骗局有哪些。
小编了解的哦啊,私募股权传销的骗局常常是非法注册一个公司,编造其公司非公开募集股份、黄金投资、理财基金、酒吧股权转让等事实,以高利润或者固定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借款、股权购买、黄金定投、投资理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后将骗得的钱款分别用于支付部分投资者回报、归还部分投资者欠款、购买房地产、收购公司股权及挥霍等。
近年来,各种打着股权投资旗号的非法集资行为层出不穷,犯罪嫌疑人利用公众法律意识欠缺和投机逐利心理,触碰法律红线甚至踏入雷区,通过对近年类似案件分析发现,它们大多在投资主体、宣传方式、回报时限等方面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问题,如私募股权投资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人数有严格限制,如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涉及人数众多通常就会涉嫌非法集资。在宣传方式上,私募股权投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传销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私募股权投资通常属于长线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一般为5-7年;非法集资一般承诺投资期限较短,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为期来承诺回报,即投资时间短、回报快,违背价值规律。按照法律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不得承诺保本或固定回报;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等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的回报。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以股权投资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其投资项目往往都是虚构的,犯罪嫌疑人会包装伪造投资项目现场并带人参观,举办酒会、客户答谢会等,甚至邀请一些所谓名人学者演讲、为其“站台”,营造出公司实力雄厚、未来前景看好的假象。这些伪造虚构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如果一开始就心存戒备、从多角度考察论证,肯定会发现马脚的。
因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股权投资陷阱重重,切莫听信一夜暴富的谎言,卷入非法集资血本无归。
以上内容希望能给投资者一些警示作用,稍后,我们将给大家介绍常见的金融传销有哪些,欢迎关注这部分传销陷阱安全小知识。
篇18:如何避免股权继承纠纷
全文共 672 字
+ 加入清单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避免股权继承纠纷?
一、内部转让:该继承人可将该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股东,无需经过其他人同意。
二、外部转让:该继承人可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按照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进行转让。
首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三十天内若无法对意见,视为同意;
其次,不同意的,也不购买该股权的,则视为同意。
再次,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还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的家庭会出现土地纠纷,对于这些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的解决方法,会每期都为大家介绍的,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篇19:TokenPay收购德国某银行约10%股权
全文共 637 字
+ 加入清单TokenPay是加密技术与先进安全隐私功能相结合的区块链项目,本周宣布与LitecoinFoundation合作收购了德国WEG银行9.9%的股票。
TokenPay表示,通过买卖9.9%的股票获得“普遍全方位营销和技术服务合同”,有利于TokenPay及其相关的加密货币和业务运营。
“特别是TokenPay直接受益于莱特币的高级区块链机械化功能。该合作伙伴关系将专注于分析师认为对企业成功至关重要的几个关键领域。
这包括但不限于TPAY加密货币及其重要的区块链,eFin去中心化交易所(DEX)和EFIN硬币,TokenSuisse资产管理和结构化金融产品,包括高需求消费者借记卡和TokenPayMultiSignature的WEGBankFinTech平台设计用于为商家处理快速,安全的加密电子商务付款的买卖引擎。”
TokenPay也明确收购了WEG银行9.9%的股票。必须理解的是,根据德国银行法,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任何实体不得持有超过9.9%的银行股份。该公司指出,在获得批准后,该公司计划行使其选择权来收购其有权购买的WEG银行的剩余股权。TokenPay添加:
“随着Litegin作为WEG银行的战略营销,区块链技术和物流合作伙伴的显着加入以及与VergeCurrency的长期合作关系,TokenPay保守地预计在短期内将为其借记卡解决方案平台增加数十万客户。
因此,莱特币提供的技术专业知识将为银行探索新的市场机会而建立的综合自动化准则和标准带来巨大的好处。”
篇20:股权质押可以转让吗?
全文共 526 字
+ 加入清单股权质押是一个中性名词,比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那么股权质押可以转让吗?
停牌前解除质押的目的是什么?
一、股权质押可以转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怎么解除?
到办理股权质押的地方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需带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备案申请书》备注:封面上法人代表需亲自签字,不能盖手签章。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备注:双方经办人员均须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我方经办人员还须出具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3、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备注:出质人公司须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地企业不须核对原件。
4、质权人出具同意解除股权质押的证明原件备注:即同意解除股权质押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