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资格证书有什么用(实用20篇)
冬去春来,气温回升,雨水雨量逐步增多,雨水节气的到来就意味着降雨的开始,对于农民来说,这时应该干什么农活比较合适呢?下面,问学吧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欢迎大家阅读。
浏览
4007文章
30篇1:司法考试时间报名条件
全文共 461 字
+ 加入清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预计为6月3日0时至6月18日24时。
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报名和交费时间预计为9月5日0时至9月9日24时
二,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有两种:
新人新办法: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非法本、非全日制学员在新政策出台之后入学的仍可以报名法考)
老人老办法:
改革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本科及以上学毕业生,可以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包含:统招、自考、成考、网教、函授、电大、军校不限制专业均可报名注:党校本科是否能报名待确定。在校生报名法学类大三本科在校生可以参加法考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
篇2:司法考试后领取法律职业证的方法
全文共 1925 字
+ 加入清单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符合相关条件,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你对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律职业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分类区别
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A类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20-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
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执业。
司法考试后领取法律职业证的方法
注意一:及时查询成绩并打印成绩单
一、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二、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
(一)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
(二)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
(三)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
(四)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成绩单最好打印两份以上,宜多不宜少,以防遗失。
司法考试后领取法律职业证的方法
注意二:及时填写《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申请时间:2014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
申请流程:1、登录司法部网站
2、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
3、自动生成《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注意三: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提交材料时间:2014年12月16日至30日
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1、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2、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4、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5、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身份证件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与本人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注意四:按时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时间:按各地司法部公布的时间为准
当提交完材料等待审核的过程中,应当多关注申请领取职业证所在地的司法部门网站,留意领取资格证的时间和相关事宜。
相关阅读:
篇3:如何查询司法考试成绩
全文共 201 字
+ 加入清单操作方法
1用微信查询,先打开你的微信并且登录,在公众号里输入“中国普法”,搜索出后点击关注。
2关注后进去公众号的主页面,然后点击下方的【为你服务】,里面就有司法考试查询,点击就可以进入系统查询了。
3网站查询,打开浏览器,输入中国普法,进去官方网站,找到下方的国家司法考试。
4点击国家司法考试后就会进入如下图所示的页面,按照页面上的提示输入信息,然后等待考试结果就行了。
5司法考试的成绩查询你了解了吗?快去查查你的成绩吧!
篇4:司法考试改革后有哪些变化
全文共 530 字
+ 加入清单大家都知道2017年是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年,从2018年就变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8年2月5日,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征求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考试形式和报名条件都有所变化。下面小编就来讲讲18年法考的变化吧。
操作方法
1司法部发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说是意见稿,但只要不是出什么特殊情况,大概率就是最后版本。小编是参照这个意见稿给出的变化。
2考试名称由以前的“司考”变为了“法考”。
3报名条件也有所变化。对学生来说,今年大三法本依旧可以考。但是18年以后入学的学生,大三报考可能就会受到限制了,即要等到毕业后才可以报考,非法本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三年才可以报考。详情参见意见稿第九条。
4办法生效前已经入学或者取得学历可以考,包括法本、非法本、非全日制。这就是所谓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5在考试形式方面也有所不同。考试变为一年两考,分为主观题卷一次,客观题卷一次,客观卷合格才能考主观卷,客观卷成绩两年有效。
6着重考查案例分析的能力,考查案例的题目将增多,客观题、主观题都可能以案例的形式来引入。加大实践性、考案例。
7不再用三大本作为官方教材,而是用马工程系列教材。
特别提示
祝大家法考都过哦!
篇5:双学位能考司法考试吗
全文共 123 字
+ 加入清单双学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历要求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士以上学历,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士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符合要求的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
篇6:司法考试答疑之注册商标的撤销
全文共 1251 字
+ 加入清单注册商标的撤销是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强制取消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的撤销自有一套行为规范,那么如何全面回答这方面的问题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注册商标撤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1、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
(1)具有溯及力。
因注册商标争议或注册不当而被撤销的,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在该商标撤销之前,他人在相同和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和相类似的标志的,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2)溯及力的例外。
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2、依职权的撤销
由于使用了法律所禁止注册的标志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之商标的撤销,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进行。具体情形包括:
(1)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而进行注册的商标,即使用了法律禁止使用并禁止注册的标识作为商标而注册的情形。
(2)违反《商标法》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而进行注册的商标,即使用了法律禁止注册但不禁止使用的标识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
(4)商标专用权人实施下列商标违法行为的,商标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D.连续3年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
(5)商标专用权人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3、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救济
(1)15日内申请复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30日内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依申请的撤销
(1)得申请撤销商标权的事由。
注册商标侵害了其他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具体情形如下:
A.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B.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C.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D.注册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申请撤销的期限限制。
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但是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限制。
篇7:司法考试证书有什么用
全文共 667 字
+ 加入清单1、进入司法机关成为公务员
通过法考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工作,今年司法考试大改革,在原有人群范围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法律顾问、仲裁员以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人员也要通过司法考试才有资格上岗。
考公务员对于法律人来说未来更有优势。法治政府的形成,必然需要一支具备法治思维的公务员队伍和领导梯队。这方面的相应岗位也会适时设置,此外对法治素养的要求也会渗透到其他行政类岗位。体制内途径对于有此追求的法律人来说,还是值得一试的。
2、律师
从事律师的占了绝大多数,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到律所申请实习并提交相关材料,实习满1年并且要参加律管部门组织的答辩与培训。答辩通过即可拿到律师执业证。
这一行更注重经验和实务能力,真正能做到高端的律师必然是个多面手。走刑辩路线容易出名,但风险也高,也更累,尤其是接外地案子;走上市公司运作、并购重组以及知识产权方向,则更容易在短短数年间实现财富高速积累。
3、公司的法务人员
公司的法务人员主要是为公司提供提供经常性法律服务,比如就公司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对有关经营或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等,也是一个比较不错的选择。
4、法考培训机构
在法考机构担任教研老师也是一种很好的选择,把你通过法考的经验分享给更多的人,用你储备的知识服务于更多想通过法考的人,同时也可以在工作中继续深入学习,未来可以向法考讲师的方向发展,成为网红老师之后可以成为自由职业者,甚至还可以自己创立培训机构。
篇8:司法考试民法之侵权责任的承担
全文共 1193 字
+ 加入清单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两种。特殊侵权责任不像一般侵权责任那样具有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那么在司法考试中侵权责任的考点是怎么样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承担补充责任: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之侵权责任的承担:
司法考试民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在侵权责任中,什么情况承担补充责任,什么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解答:
连带责任: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7)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有过错的,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侵权责任[1]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篇9: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全文共 405 字
+ 加入清单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应当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士以上学历,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士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根据司法部发布的《2021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在报名条件方面,申请人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士以上学历,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士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此外,根据公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等学校非法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同时,公告还明确,2022年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专升本)和具有同等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21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篇10:司法考试之法理学复习方法探讨
全文共 12079 字
+ 加入清单司法考试由于其难度和非常低的通过率,有“中国第一考”之称。对于司法考试的学习你有什么心得理解吗?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复习方法。
司法考试之法理学复习方法探讨
对于每一位准备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考生来说,刚入门遇到的第一座山就是法理学。复习法理学内容感到很难和无从下手,难就难在它的抽象性上,即它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资援用,其出题依据完全在于一般通行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意在考查考生的法理学素养。正因如此,该部分的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知识点也很繁杂,故对广大考生,特别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而言,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但另一方面,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修养,又是司法资格考试考生必备的基本功之一。学好这部分内容,不仅直接惠及该部分的试题,对于其他部门法的理解、掌握和相应的试题作答,都是大有益处的。具体来看,对法理学这座大山,应当采取何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呢?
一、 找准方向,把书读薄
从所考的内容看,考试已从单纯的死记硬背发展到稍加理解和运用,但范围始终囿于教材之内。
从历届律考、司考真题来看,法理部分较为侧重的考点包括:
1. 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2. 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3. 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4. 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因此,在复习教材时应采取有重点的识记方法,即在通读一遍的基础上,做做历年律考真题以检查记忆程度,然后把遗漏的部分标识在教材相应位置,再结合考点内容开始第二轮的看教材,这种针对性既节约了看书时间,又提高了看书效率,无形中就把教材变薄了。
二、避难就易,抓住重点
有一句谚语说:“河水之所以能够到达大海,是因为它善于避开坚硬的石头。”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学习法理学知识的目的不是想做这方面的研究,而是为了尽量全部拿到考分,通过考试。所以在复习过程中,考生没有必要就一些法理理论上的难点和热点寻根究底,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法学界尚未定论的内容,如果你非要深挖个究竟,就很浪费时间和精力。例如这样一个问题:“国家与法之间为什么不是因果关系?”说实话,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原因是什么?结果是什么?因果关系是什么?国家是什么?法是什么等一系列基本法学概念,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写一篇洋洋洒洒几万字的论文。
由此可知,考生知疑而问的精神可嘉,但用这种深入的方式备考,复习方向就失之偏颇了,抓不住重点内容对考试有害无益。其实,对于该问题,只要记住“法既对国家有依赖性又反作用于国家”就足够了。
三、下足功夫,搞清概念
法理之难,难在它的抽象性和概念繁多上。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由于司法考试更注重检测考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因此会考查考生对这些概念的熟悉和理解程度。例如,考题就曾涉及法、法律规范、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法律条文等基本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没有弄清这些基本概念,不具备扎实的基本概念的功底,这道题是很难做对的。
然而对于这样的概念指定教材中却涉及很少。因此建议考生碰到此类问题时应去查一查法学词典下功夫把教材中没有,却须掌握的基本概念弄清楚。#p#副标题#e#
三、《法理学》的基本特点
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我个人认为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法理学的法律性
从课程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一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这一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代汉语、计算机、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开来。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法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西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科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象律师那样思维。同学们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程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或“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道德思维以及政治思维的过程。
1、 法律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
尽管也有不少人称法律为科学,如我国西北政法学院的刊物的名称就是《法律科学》,但严格来讲,法律这门学问,法律史除外,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法律属于人文学科(英文为“liberal arts”)的范畴,具有艺术属性。法律,尤其是法理学,与哲学、美学类似,不可能象数学那样精确地进行研究。法律工作者决不是“输入案件证据和法律条文,输出法律意见”的“三段论”机器。他们的工作必须强调时效性、可操作性,这与传统观念差别很大。中国人在传统观念上坚持机械的“可知论”:如“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错必改”、“违法必究”、“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等等。
这些话语反映了人们朴素的道德观念和强烈的爱憎情感,而从现实的角度上看,上述说法都是理想化的祈求,不可能完全达到。再如人们常常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分成两句话来理解,实际上这里的“事实”应为有证据充分支持的“法律事实”,而非绝对意义上的“客观事实”,与法律的规定是根本无法分开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种说法就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
任何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都清楚,法律并不象它表面上看上去那样“明确和稳定”。人们通常认为,法律工作者可以把法规编成对数表,创造出法律计算尺一样的东西,并能从中找出精确无误的法律答案。一般公众舆论也同意拿破仑的一个著名的说法:“将法律化成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完全可能的,因此,任何一个能识字的并能把两个思想联系在一起的人,就能做出法律上的裁决。”可实际上这却是极大的误解。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的和有变化的。认为法律是确定的、静止的,判决完全可以预测,这种看法只能是一个“基本的法律神话”(basic legal myth)和儿童“恋父情结”(father complex)的残余。 法律的实施并非一种精确的形式化的科学流程,而必须以一种“似乎很精确的方式”来处理一些“实际上无法精确处理的问题”。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即使在严格遵循法律解释和推理原则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在这里没有“非此即彼”思维方法的用武之地,法律推理通常不可能得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必然结论。
2、 法律思维不同于道德思维
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要想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划出一条毫不含糊的分界线是不可能的。一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中有法律的某些因素,法律中也有道德的某些因素。如果说“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骨架”的话,那么它还必需用道德的血和肉来填充,二者相互影响。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在我国封建社会“引经入律”和西欧中世纪的“宗教裁判”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同时法律也影响道德,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社会道德的养成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它们的内容、作用范围以及作用形式和社会效力具有明显的不同。首先,法律主要表明统治集团的道德,而并非是笼统的全社会的道德。其次,法律是人类理性的表现,有规范的形式且相对稳定;而社会道德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且稳定性较差。再次,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而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效力,其作用的发挥主要靠个人的自觉。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还可以举出很多,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合法的不一定合乎道德,而合乎道德的也不一定合法。正是由于这两种规范之间的显著差异,与人们通常的观念不同,西方社会甚至有这样的说法:“好律师,坏邻居”、“好的法律家,坏的_”。
不少同学在学习中自觉不自觉地用道德标准来衡量社会行为。如有些同学认为律师不应为刘涌这样的坏人辩护,对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表示不理解, 认为为这样的人辩护就是“丧失了良心”。这实际上就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3、 法律思维不同于政治思维
同学们经常把法律意识形态化。他们往往想当然地把一些口号式的东西作为法学研究中不证自明的东西而接受,特别喜欢引用一些中共中央文件中的语言,以及国家的现行政策作为依据,对大家经常引用的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某些论述更是视为绝对的权威,而机械、教条地套用。这实际上是把马列主义以及红头文件中的内容,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没有任何条件限制、没有语境的绝对真理。这不仅模糊了政治与法律的界限,同时最终也模糊了学术研究探索与现实中遵守法律之间的界限。
法律与政治联系紧密,但同时又是可以分离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不同。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政治,但不一定有法律。法律是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学也不是政治学,法学家也不是政治家。法律活动与政治活动既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也不能完全相互替代。从历史上来看,法律是在政治、道德等社会控制手段的狭缝中,通过与它们不断的抗争而产生、发展并逐渐壮大的。随着法律的独立、自治,法律思维逐渐摆脱政治思维和道德思维的束缚,法学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从而社会上出现了有别于政治家及道德家的一个法学家阶层。他们不断扩大其社会影响和社会交涉能力,形成一股独立的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
政治与法律具有明显的区别。政治主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和要求,表现为统治与被统治之间的斗争和阶级之间的关系以及各阶级内部的关系;而法律反映的是国家意志,即社会中各阶层利益冲突相妥协的产物,表现为各阶层之间的合作或妥协。 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的划分及使用问题,而法律的核心问题是权利的配置及利用问题。政治灵活多变,往往比较激进;而法律则相对稳定、保守。 政治具有自由裁量和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性质,而法律则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由此可知,那种认为法律完全是政治的一部分,绝对受政治的控制和支配的观点,实际上是把法律当成了政治的婢女。这与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时代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法律独立于政治的根源,从形式上讲在于法律的专业化。法律规范有别于政治原则。法律运作由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律师、法官负责,而不受宗教或政治的权威机关或人士所操纵或左右。现代社会的法律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可计算的法律(calculable law),具有很高的技术属性。
法律的逻辑和政治的逻辑日渐分离,法律成为一个相对自给自足的部门。美国伯克利学派认为这是法律发展的第二阶段——自治型法阶段的突出特点。 英国亨利六世时的官福蒂斯丘论述了关于法律职业具有神秘性的思想,即认为法律乃法官和律师界的特殊科学。 法官、律师可以有自己的政治倾向,但在工作中必须以法律为最高的原则,通过法律的独特的逻辑来考虑和解决问题,而不是采用应急性的、临时性的政治要求、政治观点或政治任务来左右法律判断。政治的因素可以,并且也只能,在法律工作者的具体工作中通过法律及法律的解释反映出来,法律工作者不能直接以政治文件的内容为依据来办理案件。
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工作者是坚持“法律至上”,而非“政治挂帅”,“只讲法律、不讲政治的”。 法律工作者在办案中以法律为圭臬,与政治家不同,只能是“阶级不分”、“敌我不分”。敌我之分是政治上的分类,而不是法律上的分类。在律师的眼里,只有违法者和守法者、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区别,以及当事人和非当事人的区别。律师不应拒绝为“资本家”、“阶级敌人”、“右派”、“黑五类”等人提供法律服务,否则有可能受到职业纪律惩戒。#p#副标题#e#
(二)法理学的理论性
法理学课程属于理论课程,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实际上它是所有法学课程中理论性最强的。这里的理论性主要是针对法学的其它课程来说的。法理学不同于刑法学、民法学等其它部门法学,与律师论辩学、司法文书写作等法律实务类课程更是相距甚远。我在法理学的课程教学中感到,同学们不习惯理论思维,理论思维能力不高。同学们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进行直观地思维,对于“是什么”比较关心,强调“结果到底是什么”,一心要尽快得出问题的答案,而对于“如何得出这种答案”的过程却重视不够,不大关心逻辑推理的途径和步骤。
1、 理论思维区别于经验思维
人的思维方式包括经验思维和理论思维两种。理论思维以经验思维为基础,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高级思维形式。经验思维,又称直观思维,属于人的认识中的感性认识层次;与之相对的理论思维或称逻辑思维、抽象思维,属于理性认识的层次。理论思维是法学理论课程,尤其是法理学课程所必须的。它要求同学们能够自由地运用概念、判断、推理,利用形式逻辑在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世界里遨游。理论思维能力本身并不神秘,可以说它是人生来就具有的一种先天的能力,但起初这种能力与经验思维能力是浑然不分的,只有经过后天的系统的训练才可能彼此分开,独立出来。而如果要将理论思维能力提高到较高的程度,则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理论来源于实践经验,又高于经验。理论是凝结了无数前人成功及失败的实践经验的载体,本身并不是纯粹虚无缥缈的、空幻的东西,任何轻视理论的观点都是完全错误的。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不是盲目的实践,而是根本称不上人的理性的实践活动。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但同学们忽视了一点:这种观点的前提是理论与实践二者在静态的角度来讲首先是分离的,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同时二者的结合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同学们习惯于把观点和实践直接结合在一起。如同学们往往自己提出一种观点,然后直接举出实际例子,依此作为理由说明自己是正确的,并且不容其他同学反驳,似乎已经真理在握。他们不明白现实并不能直接证明任何东西,要证明必须通过逻辑推理和分析。这种简单的所谓“证明”方法忽视了理论所具有的说服功能,以及对现实的规范作用。
法学研究,尤其是法理学的研究、探讨,可谓是“形而上学”的探讨,未必和实践结合非常紧密。前一段时间出版了一本书,题目是《返回法律的形而下》,是浙江大学法学院的老师的论文集。 该书的一个基本的观点就是,以前我们法理学界主要是研究形而上的问题,与实际偏离太远,今后要扎扎实实研究“形而下”的现实问题。可问题在于:我们何时“形而上”过?形而上学不是空洞、玄妙,甚至无用的代名词。也不存在我们在方面研究已经非常充分,而不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恰恰相反,我们现在研究得还很不够,需要我们老老实实,静下心来好好地研究一番,尤其是在当前搞市场经济,人心浮躁,急功近利的大环境下。
2、 理论思维从根本上讲属于哲学思维
不懂哲学,就谈不上懂法理学。法理学可谓是介于一般法学学科与哲学之间的一门学科,实际上可以认为是用哲学方法来研究法学而形成的一门学问。哲学是时代的精华,它为其他所有学科提供基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法理学与哲学不可分割。法理学在大陆法系国家又称为法哲学,大家知道著名哲学家黑格尔的法学名著题目就是《法哲学原理》,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有一本经典著作就叫《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法律方法》。
同学们应学会理论思维,善于抽象思维。“理论要和实践相结合”是我们经常谈的一句话,但我们往往忽视了,这句话的前提是:理论与实践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混淆,二者有内在矛盾。换句话说,也就是二者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如果我们尚未学会理论思维,却大谈理论与实践结合,实际上最后就只能是抛弃理论思维,在低层次上开展工作。为了提高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我建议同学们要大量地阅读哲学著作。除通常所讲的马列主义哲学以外,尤其要注意阅读现代西方哲学著作。如现代科学哲学方面的书籍,卡尔·波普尔的《猜想与反驳》,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和《必要的张力》,怀特的《分析的时代——二十世纪的哲学家》以及法律逻辑学等其他方面的书籍。
(三)法理学的学术性
这里的学术性,主要是指专业性,以与大众性、以及普及性相区别。尽管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讲任何一门大学基础课程都具有学术性,但法理学这门课程的学术性是比较突出的。强调学术性,也就是要求同学们明白,我们应该以搞学术活动的方法来学习法理学。那么,何谓学术?
1、 反思、怀疑、批判是学术研究本身
同学们往往习惯于把本应设疑的东西作为客观的现实来接受,不假思索地以之作为论据。对于法学研究中的一些与众不同的观点,要么是完全赞同,要么是彻底否定,其理由也极其简单,因为它们属于唯物主义、辩证法或属于唯心主义、机械论。遗憾地是,这并非是对待学术问题所应当采取的态度。
人们常说哲学就是反思的学问,其实任何学问都是反思的学问。学术活动不仅其基本思维方法是反思,同时其内容也是反思的结果。没有反思也就没有学术研究,当然也就不会产生法理学。没有对现行的法学观点、理论的分析、评价以及批判,也就谈不上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建立。肯定法律现实,这不是法理学的任务,至少不是主要的任务。毋宁说法理学作为一种学术,其任务主要是否定现实,批判现实。揭示现实中的矛盾,指出现实中的弊端和缺陷,以之作为动力,从而促进法律发展,这就是学术研究的基本社会功能。
学术研究就是批判。学术研究的过程就是怀疑现实、批判现实的过程。学术工作者就是抱着理想主义,甚至浪漫主义的态度去对现实进行评价、分析,从而启发人们采取措施去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德国哲学家康德有三大名著《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这里的“批判”二字令人深思。在学术上我们务必要坚持我国一贯所倡导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就是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信守“学术无禁区”的原则。也许胡适先生的话放在这里是合适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2、 学术问题贵在创新
如果说我们在现实日常生活中,往往要“求同存异”的话,那么在学术上我们要强调“存同求异”;如果说在实际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要系统、全面地思考的话,那么在学术上我们往往是追求“片面而深刻”。我国著名刑法学权威陈兴良教授有一篇文章,题目就是“缅怀片面”,对学术研究性质的认识可谓一针见血。 大学可谓“象牙之塔”,应有“为学术而学术”的勇气。真正的学问家往往充满浪漫主义精神,甚至“知其不可而为之”。 学术就是执著,就是择善固执,要对自己的观点充满自信,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有主见,不唯书,不唯上,不迷信权威。
创新的前提是学术自由,人格独立。北京大学之所以成为一流的学府,这与蔡元培先生所提出并被后来的北大人所坚守的“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传统不可分的。现代社会需要的是具有创造精神的开拓性人才。创造来源于何处,最主要的就是同学们本身的个性。创新既不神秘,也并不困难,而是人的天性,关键是充分发挥这种潜力并不断加以培养。按照张五常先生的观点,一个人如果没有一点创新是很难的事情。 当今社会是多元化的,对人才的需求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单一维度的人势必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尊重并注意培养同学们的个性,实际上也就是培养同学们的创造性。作为大学教育来讲,继受以往的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但仅仅如此还远远不够,还必须使同学们学会创造性的思维,养成创造性思维的习惯。学会多方位、立体化的思维,善于侧向思维,甚至逆向思维、反向思维,从矛盾的对立面的角度来思考问题。
3、学术规范化是学术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不少同学在探讨法律问题时,一味从自以为的“应然”出发,只字不提法律的规定。有的同学在老师布置的写一篇小论文的作业中,简单地罗列事实,主观地得出结论,最关键的论证过程恰恰缺乏。此外,同学们对学术规范也重视不够,认识不到学术规范的重要性。同学们一定要牢记:与“学术无禁区”相联系的是“学术有规范”;与“大胆假设”紧紧相随的是“小心求证”。搞学问绝非可以随随便便,“嬉笑怒骂皆成文章”。缺乏基本的学术研究素养,是无论如何也搞不好学问的。写法理学文章要注意从法律理论的角度,而不是其他的角度来看问题。学术研究、探讨不是粗率地表示对现实不满,发牢骚,不是简单地罗列各种社会事实,而是从中进行归纳、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
针对我国目前学术研究中的出现的一些问题,苏力教授曾指出:“一些完全自创的概念、命题以及由此生发的论证,令人无法接近,不知该从何处下手批评(学术意义上的,包括欣赏)。” 学术规范是历史上众多学者多年学术研究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是学术研究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学研究,乃至任何学术研究都必须要遵循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写论文要有摘要、关键词,有注释和参考文献等等。现实中不少同学写文章几乎没有注释,殊不知注释可谓文章的“皮囊”,是文章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部分,决不是可有可无的。
没有规矩,何成方圆。学术规范可谓法学研究的“法律”。只有严守这些“法律”,才能与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否则,“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大家不在一个学术平台上探讨,不按同一学术游戏规则“出牌”,没有学术积累,如何才能提高法学研究水平,更不用说赶超世界学术研究水平了。
4、学术不计功利
学术研究的过程也是一个知识和经验积累的过程。厚积而薄发是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律。评价学术水平,当然也会考虑数量的问题,但关键是质量的问题。搞学术研究不是为了考试得到好成绩,为了评职称,不是为了出名,更不是为了赚钱。 法理学水平的好坏与经济利益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法理学有什么直接的现实用途?尤其通过它可以赚多少钱?这就如同问“一个新生的婴儿有什么用途”一样愚蠢。这里不应有功利的因素,尤其不能急功近利。一位著名的法理学家与一位著名律师的收入根本无法相比,而在学术上的贡献却正相反。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学术研究不可能“立竿见影”,无法搞“短平快”。
搞学问必须老老实实,来不得半点的虚伪和骄傲。马克思说过:“在科学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劳苦沿着陡峭山路攀登的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 这是搞学术研究的座右铭,也应成为同学们在大学学习的座右铭。学习法理学,没有捷径可走。如果说有的话,那就是早下工夫,下苦工夫。搞学问就要耐得住寂寞,有一股“板凳一坐十年冷”、“面壁十年图破壁”的劲头。这在注重经验积累的法学研究领域尤其如此。大家都知道,世界上有数学神童、文学神童、音乐神童,也存在物理学神童,可古今中外从来没有听说过有法学神童、法理学神童!#p#副标题#e#
四、《法理学》的学习途径
提高思维能力,离不开对中外法律文化的继承,离不开对古今法律实践的提认。我认为要学好法理学,主要应通过以下四种途径。
(一)认真学习西方法学理论
我个人认为:“不懂西方法学,就不能称为懂得法学”。从整体上看,我国现代法学基本上可以称之为西方法学的范畴。其基本的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甚至基本概念都是西方的产物。我国是在近代才开始走向法律现代化的,当时的法律主要是参考西方的法律,依据西方的法律精神制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这时的法律也带有明显的移植西方法律的痕迹,相应的法学研究也很大程度上是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这并不是我们不愿意自己创新,也不是为了展示我们宽大的胸襟,而是在西方文化的强力压制下的不得不如此的选择。一味地强调中国特色,希望从故纸堆出发展开研究,从而单独创造出与西方迥然不同的一套法律理论体系,这是不现实的。
对于在晚生外发型的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来说,虚心地向西方学习,尽快地掌握西方社会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这是最好的选择,同时也是首要的选择。看一看我国目前的法律名家就可以清楚这一点,他们中有哪一位(中国法律史专家除外)不是以精通西方法律文化而出名的,尽管他们对中国自己的法律文化未必达到精通的程度。借用一位企业家的说法“当前中国企业在管理方法上,最好的创新就是模仿西方发达国家的现成的管理理论”,那么我们也不妨这样说:“当前中国法学最好的创新就是学习和采用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学理论”。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包含着宝贵的西方社会的法律经验和智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其中含有大量的具有普适性的东西。为此,我们应大量地阅读西方的法学经典文献,并且最好是外文原著,同时如果有机会,最好能多听一些到学校来讲学的外国法学家的讲座。
(二)扎根中国本土法律资源
我个人还认为:“不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不能称为真正懂得法学”。法律一方面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地方性。人类学家吉尔兹认为“法律是地方性知识”。 中国的法律学者主要还是研究中国的法律现象,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任何人都无法割断自己的历史传统,简单地移植西方的东西。轻率地否定传统不仅是无益的,甚至是危险的。法律不仅仅是一门学科,而且它还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不是应用性学科的话)。
仅仅了解一些西方法学的抽象理论,或一些西方司法的判例,而对中国人自己的传统及现实生活不理解,没有深刻的体察是不行的。为此,我们应牢记霍姆斯的一句话:“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西方的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产生了毛泽东思想,结果中国人民在它的指引下取得了胜利。当前我们也只有把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与中国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现实相结合,才可能真正弄清法律的本质,做出有自己特色的法学研究成果。一味“言必称希腊”,动则“美国如何,法国如何”,蔑视或无视中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实践是不可能学好法理学的,也根本不会有真正的学术创新。
我个人认为,我国目前法学之所以被人称为“幼稚”,之所以没有产生世界级的法学大师,其内在的原因主要就是法学工作者缺乏深厚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底蕴基础。苏力教授的大作《法制及其本土资源》,整本书可以说都是在证明在法学研究中中国传统及现代文化的重要性,值得同学们一读。目前在我国法学界研究法社会学逐渐成为潮流,这绝不是偶然的,它意味着法学学者已经认识到掌握和继承自己传统文化在法学研究上的极端重要性。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有这样一种信仰,“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研究”。 牢记这句话,相信同学们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会受益良多。
(三)注重学习法律的历史
一位哲学家说过:“哲学就是哲学史”,那么我们不妨也这样说:“法理学(法哲学)也就是法理学史”。实际上有一位西方法学家就认为,法理学就包括两门科目:一门是西方法律思想史,另一门是当代法律思想。 不精通法史学及法律思想史学,就无法深入研究法理学。在近200年前德国学家萨维尼就指出,法律就象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 法律的理论就存在于法律产生、发展的历史之中。世界上恐怕没有任何一个语言学家不精通历史的,不精通历史的法理学家也闻所未闻。
与其他学科,尤其是理工学科不同,法理学研究必须要了解以前学者的观点是什么。这里不存在当代思想一定比近代思想高明,现代思想一定比古代思想高明的问题,不存在只需了解当代学者的思想就足够搞研究的问题。如果说因为柏拉图、孔子是古人,所以他们的思想就不如现代人的思想深刻,那只能让人笑掉大牙。庸俗的进化论观念在法理学领域没有市场,简单地套用它们是要碰壁的。
实际上研究西方法律的人,没有一个会忽视柏拉图,尽管他认为“法治是次等的政治选择”;而研究中国法律的人也没有谁会轻视孔子,尽管他是一个坚定的仁治论者。相反他们的观点是我们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我们可以不同意,甚至反对他们的观点,但我们无法“绕过他们”、“回避他们”。历史是一面镜子,法理学是特别讲究知识积累的一门学科。不通晓历史上的法律思想,要搞好法理学研究是不可能的。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说过这样一句话:“一页纸的历史抵得上一卷书的推理”。相信这对搞法学的人是一种警示。
(四)关注社会现实
法理学不是空中楼阁。法理学不赶时髦,不以是否时尚作为自己追求的理想目标,但它一刻也离不开具体的法学(法律)实践,因为这正是它的生命之所在。仿照黑格尔的说法,可以说法理学是最抽象的,表面上离现实最远,同时也应是最具有现实性的,实际上最贴近现实的。现实生活是法理学发展的源头和动力所在,离开了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法理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末。法律具有神圣性,而法理学却既不神圣,也不神秘。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法学研究要有一种关注社会的维度”。 同学们应该时刻关心我国法律、法学的进展情况,“两耳不闻窗外事”是不行的。如了解我国宪法修改的情况,了解法学前沿的进展。同时,同学们也要关心国际法的有关情况,如美国进攻伊拉克的违法性问题等等。
不仅如此,由于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社会处处有法律,法律理论寓于一点一滴的日常生活之中。学习法理学并不一定要从理论出发,完全可以从自己身边的琐事及平凡人物出发来学习和思考问题。世界上没有纯粹的法律问题,同样也没有纯粹的非法律问题。“事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俗话不俗,今天对我们仍有借鉴意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要真正学好法律同学们还必须充分认识到法理学这门课程的重要性。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曾经这样写到:“回顾我自己在法学院(在北卡罗来纳州的杜克大学)的岁月,从准备参加政治生活的观点来看,我所选修的最有价值的一门课程就是郎·富勒博士讲授的法理学即法哲学……这不是一门要考学位的必修课。但是在我看来,对于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公共生活的法律系学生来说,它是一门基础课。因为从事公职的人不仅必须知道法律,他还必须知道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缘由。”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和核心,真正要学好法律必须从法理学开始。
5.考前冲刺阶段复习方法指导
篇11:司法考试应该如何备考
全文共 369 字
+ 加入清单操作方法
1司法考试的理论性不求,选择题占的分值比较大,司法考试重视实务,所以大家在复习时要重视理解和选择题的准确性。
2如果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想要提高选择题的话,可以去做真题,将选择题中涉及到的每个知识点进行定位;如果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除了做真题,还需要工具书,在做题时不理解的还要查找工具书。
3选择题一定要多复习几遍,如果复习累了,可以在网上下载音频听。
4模拟题与真题是不同的,所以不建议大家做模拟题。多做真题可以了解出题人的思路,而且每年司法考试都有重复的题,知识点也会有重复。
5四卷的大题是偏实务的。第一个题目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刑法和民法是通过案例来考查的。在做案例时,一定要注意答题技巧,在改卷时,案例题主要看的是要点,而不是字数,所以一定要注意真题的案例题是如何作答的。
特别提示
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掌握每个知识点,而不是死记硬背,但法制史还是需要背一下。
篇12:司法考试为什么要改革
全文共 444 字
+ 加入清单操作方法
1因为在以前的司法考试中只要求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进行改革后要求扩大到了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都应该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法律职业更加扩大到了泛法律职业,有利于提高该职业的法治化,将这些岗位的工作者纳入改革,有利于改善行政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利,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2在改革的实行办法中明确指出: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且提高了报考的门槛,改革有利于建立起统一的法律职业入门“门槛”,体现了法律职业需要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是法律职业队伍更加专业化,这也是进行改革的原因。
3并且在以前的司法考试中没有明确指出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规定,而这次的改革进一步明确了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
司法考试以前不明确的地方都得以完善了
4以上是司法考试进行改革的3点原因,其实就是原有制度有很多弊端,而进行改革就是让它更加完善,继续进步~
特别提示
感谢观看
篇13:大四可以考司法考试吗
全文共 117 字
+ 加入清单可以的。
报考条件
一是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是司法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的放宽法官、检察官、取得律师资格的原则和意见,适用上述教育条件确实困难,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放宽高校法律专业学位。
篇14:报考司法考试,需要哪些要求?
全文共 258 字
+ 加入清单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篇15:司法考试应该如何备考
全文共 439 字
+ 加入清单司法考试历来都是比较难的考试,它包括的考试范围十分广,参考人数也十分多,但通过率却极低,究竟应该如何备考才更有把握,下面我就来说说我的看法。
操作方法
1司法考试的理论性不求,选择题占的分值比较大,司法考试重视实务,所以大家在复习时要重视理解和选择题的准确性。
2如果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想要提高选择题的话,可以去做真题,将选择题中涉及到的每个知识点进行定位;如果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除了做真题,还需要工具书,在做题时不理解的还要查找工具书。
3选择题一定要多复习几遍,如果复习累了,可以在网上下载音频听。
4模拟题与真题是不同的,所以不建议大家做模拟题。多做真题可以了解出题人的思路,而且每年司法考试都有重复的题,知识点也会有重复。
5四卷的大题是偏实务的。第一个题目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刑法和民法是通过案例来考查的。在做案例时,一定要注意答题技巧,在改卷时,案例题主要看的是要点,而不是字数,所以一定要注意真题的案例题是如何作答的。
特别提示
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掌握每个知识点,而不是死记硬背,但法制史还是需要背一下。
篇16:黑龙江司法考试的报名要求
全文共 616 字
+ 加入清单司法考试属于全国统一考试,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篇17: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怎样才能考司法
全文共 255 字
+ 加入清单司法考试一般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考试成绩一般会于11月20日左右公布,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和声讯电话查询。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考试网上成绩查询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左右,逾期将不能查询。
篇18:司法考试改革后有哪些变化
全文共 397 字
+ 加入清单操作方法
1司法部发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说是意见稿,但只要不是出什么特殊情况,大概率就是最后版本。小编是参照这个意见稿给出的变化。
2考试名称由以前的“司考”变为了“法考”。
3报名条件也有所变化。对学生来说,今年大三法本依旧可以考。但是18年以后入学的学生,大三报考可能就会受到限制了,即要等到毕业后才可以报考,非法本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三年才可以报考。详情参见意见稿第九条。
4办法生效前已经入学或者取得学历可以考,包括法本、非法本、非全日制。这就是所谓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5在考试形式方面也有所不同。考试变为一年两考,分为主观题卷一次,客观题卷一次,客观卷合格才能考主观卷,客观卷成绩两年有效。
6着重考查案例分析的能力,考查案例的题目将增多,客观题、主观题都可能以案例的形式来引入。加大实践性、考案例。
7不再用三大本作为官方教材,而是用马工程系列教材。
特别提示
祝大家法考都过哦!
篇19:司法考试为什么要改革
全文共 490 字
+ 加入清单从2018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那么司法考试到底为何要进行改革呢?
操作方法
1因为在以前的司法考试中只要求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进行改革后要求扩大到了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都应该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法律职业更加扩大到了泛法律职业,有利于提高该职业的法治化,将这些岗位的工作者纳入改革,有利于改善行政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利,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2在改革的实行办法中明确指出: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且提高了报考的门槛,改革有利于建立起统一的法律职业入门“门槛”,体现了法律职业需要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是法律职业队伍更加专业化,这也是进行改革的原因。
3并且在以前的司法考试中没有明确指出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规定,而这次的改革进一步明确了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
司法考试以前不明确的地方都得以完善了
4以上是司法考试进行改革的3点原因,其实就是原有制度有很多弊端,而进行改革就是让它更加完善,继续进步~
特别提示
感谢观看
篇20:司法考试多少分合格
全文共 334 字
+ 加入清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室公布。
司法考试合格分数
司法考试总分为600分,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根据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政策规定,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
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或者区以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