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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羊的婚姻如何(热门20篇)

婚姻关系时常会潜伏着很多不稳定因素,婚姻即将出现危机是可以从对方细小行为举止中泄露出来的。那么易造成婚姻不幸福的心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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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传统婚姻的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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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市民间一般沿用的婚姻礼仪有相亲、定亲、送日子、迎娶、回门等程序。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关于传统婚姻的礼仪,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传统婚姻的礼仪

相亲

一般分两个程序:首先,介绍人带男方去女家,让女家看看男家,也让男女二人打个照面,或作短暂交谈。后来,让各方表态,如都同意开亲,便约定日期,由介绍人领女方及其女性亲属去看男方家庭状况,名曰“看家”。这时,女方如不同意,可小坐即去;同意了便留下就餐(这中间还有女孩给男孩煮糖心子的说法),男方家长可趁此机馈赠女方“见面钱(物)”。

定亲

相亲以后,便要议定日期举行定亲礼仪,订婚虽不是法定手续,其习俗仍普遍存在,常是男方由介绍人或由兄弟陪同,携带丰盛的礼品,送至岳丈家及岳丈的至亲,称之为“上门”。岳丈本家及至亲须轮流设宴招待,且放鞭远接远送,乡人作陪,叫男方“新姑爷”,席坐上首,留宿双日。随后,女方也携带少数礼品到男方家回拜。这样,一门亲算正式定下来。也有由介绍人带领女方(仍有女性亲属陪同)到男家“过门”的。男方盛情款待后,还要留宿(起码得留下女方两个人),翌日,则请裁缝给女方做衣(两套以上)。总之,礼仪可简可繁,并不千家一律。近年,程序日趋简化。

送日子

经男女双方及其家庭商议,选择吉日为婚期,由男方备上礼物,将结婚日期写上红纸,曰“喜帖”。由介绍人送至女方家,女方接受了喜帖和礼品,婚期便算定了。男女双方应为结婚筹备衣物、家具等。现时,还到当地政府领取结婚证。

迎娶

迎亲之日,新郎由介绍人陪伴,携带重礼,领着抬嫁妆的人(须是偶数)至新娘家。女方设宴招待(黄铺、王河等地,嫁妆由女方家请人抬送),新郎与一陪伴者吃罢中饭即先行回家。随后,抬嫁妆的将嫁妆(城镇现用汽车装)抬到新郎家。嫁妆一般有三盆两桶(洗脸盆、洗脚盆、澡盆、子孙桶、手提桶)、木箱、橱、柜、衣被蚊帐等。现时,富有人家还有沙发、电风扇、电冰箱、电视机、缝纫机等。

新娘出嫁,亲朋故里须得劝嫁。旧时,新娘用艾水浴身后,即深坐闺房。是时,请乡邻或亲戚“福寿双全”的妇女帮助梳洗,用线绞去面部汗毛,俗称“开脸”。开脸后,穿嫁衣(开脸要给“开脸钱”,穿衣要付“穿衣钱”)。临行前,新娘须向父母及其长辈拜辞别礼。礼毕,由父亲或兄弟背到堂屋,坐进花轿。新娘出门时不得沾娘家屋里尘土,不得回头望(说什么沾了娘家土和回头望,泄了娘家财气,娘家人丁不旺)。临行时,父母和亲戚都得放声大哭,边哭边祝赞些吉利的话。“哭嫁”谓之“哭发”。新娘出门时,鞭炮齐鸣。路上,新郎兄弟或叔爷须拎火炉,在途中讨火种(这也是一个本地特色的趣事)。给火种者,以三个鸡蛋或者本地特产的糕(意预步步高)相酬。新娘到婆家,须要从下游往上游走,叫做“兜水上”。旧时,花轿进村,大放鞭炮,当花轿在堂厅停下后,新郎将新娘牵下拜堂:先拜天地,再拜高堂父母,三是夫妻交拜;拜毕,由童男童女手捧花烛,前导后随,伴入洞房,有的人家还安排两位妇人执红色叉袋,交替铺在新娘脚前,新娘踏叉袋慢步进入洞房,以兆传宗接代(袋)。新娘由两位福寿双全的妇人牵入洞房后,在床沿坐定,再由新郎掀新娘头上的红色方巾;接着新郎坐到新娘的左边,谓之“坐帐”,两人同喝交杯茶,同吃团圆子;然后,宾客大闹新房,常有的是用油拌锅烟摸新郎新娘的脸。现时,早就没有坐花轿的许多习惯,新娘都是步行或乘车到婆家,一般是举行新式婚礼,有司仪、主婚人、证婚人等,让新郎新娘介绍恋爱经过,唱情歌,给客人奉点烟火、倒茶,来宾致祝贺辞。农村中,仍有在半夜时分宴请女方送嫁的兄弟、媒人及亲朋好友的,谓之“翻席”,一般吃五荤四素冷碟(猪肝、猪舌头、猪耳朵、鸡肫、鸭蛋、冻米、瓜子、糕、糖果)。

次日,新郎家须接岳父及叔岳父来家作客,以隆重礼仪相待。

结婚之日,忌打破碗盏和损坏家具,忌说不吉利之话。

回门

结婚第三天,新郎新娘携带礼品一道到女家拜望,叫“三朝回门”。一般吃过中饭后即回到婆家。

送满月茶

在婚后将要满月之时,新娘家要办冻米、红鸡蛋、饼子等茶料,由新娘的母、嫂辈送到婆家,谓之“送满月茶”。男家借此机会宴请女家来客,以开亲戚往来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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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男性合理选择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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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走进婚姻,都有自己的理由。有的人是为了孩子,有的人是为了父母,有的人是为了平息社会舆论。在这里,我们要讨论的,仅仅是从个人角度出发,怎样选择和经营一个属于自己的高质量的婚姻。

男性合理选择婚姻:二、选择一个自己爱的女人,和男人的生理天性做斗争男人是一种雄性。

自然界中的雄性都是尽可能追逐最优秀的雌性,生下最优秀的后代。这个“最”还包括了数量,不是一个,而是尽可能在保持优秀的条件下,尽可能的多。比如尽可能的和更多女人上床,漂亮、优秀的女人又是选择之最。而婚姻,恰恰相反,男人只能选择一个女人,男人老和同一个女人上床,是会腻的。所以,没有爱的婚姻是危险的。因为没有克服生理欲望的信念。

用性来拴住男人是愚蠢的,因为男人对性的抵抗力是很低的,一个女人能诱惑他,其他女人也能诱惑他。在婚姻中渗入爱,是因为爱能使男人克服本性,忠于婚姻,这样,两个人才能长久。

爱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能给男人解决问题的动力。没有动力经营的婚姻,麻烦很多。因为婚姻的问题很多。

男性合理选择婚姻:三、双方沟通方式彼此能否接受。

这是最重要的一点,不是平时有没有共同语言,而是有分歧和问题的沟通。说白了,如果男人是个讲道理的人,女人也得是个懂道理的人,如果男人是个喜欢用拳头说话的人,女人也得是个肯挨拳头的人。女人如果喜欢唠叨,男人就得听得惯。总之,两个人必须得有个拿出统一意见的程序,且双方都能接受。最好是都乐意接受。

其实这一条对于真正相爱的人来讲不是问题,真正相爱的两个人永远是站在对方立场思考问题的。

夫妻意见的统一,是家庭和睦的基石。

男性合理选择婚姻:一、区分激情和爱情,谈恋爱用激情,婚姻需要爱情。

什么是激情?当你不见她时茶饭不思,是激情。老想见到她,想和她一起玩,一起上床,一起做白日梦,是激情。每天短信电话多的没完,是激情。为了生日节日费尽心思想浪漫的点子,是激情。当你和她在一起时脑子里不自觉的规划实实在在的将来,是爱情。当你们争吵到很凶,火很大时,也不忍心说一句伤害她的话,是爱情。当你们有分歧时,你总是能清楚的知道她是怎么想的,能理解她的初衷,是爱情。

有人说,爱情是有保质期的。不,有保质期的是激情,满足过后是无尽空虚,只有爱情能填满心。

泡MM的时候,激情是最好的工具。然而面临结婚选择时,一定要理清自己的头脑,祛除激情的成分。

男性合理选择婚姻:四、两人结合带来的压力是否可控。

有情饮水饱,可惜只饱一顿。男人没结婚,是潇洒的,一结婚,负担就来了。两个人的结合所带的压力肯定是巨大的,必须要考虑双方的承受能力,自己没有能力负担,就不要害人害己了。女朋友如果喜欢钱,有钱就娶,没钱就不要砸锅卖铁娶回家了。有些负担,背上就是一辈子的。

对婚姻而言,肯陪自己一起奋斗的女人,才真正应该珍惜。单单是两个人一起改善生活的过程,就已经是婚姻宝贵的财富了。别说现在这样的女人少,不少。老盯着花枝招展想靠嫁人改变命运的年轻女人,就别怪女人现实。自己从未规划过未来,就别怪女人不肯陪自己一起奋斗。

男性合理选择婚姻:五、双方是否是对方的助力。

婚姻不是人生的全部,两个人携手一生,相助则利,相阻则损。性格互补也好,志同道合也好,彼此成为对方的助力,真的很重要。如果和一个女人婚前就感觉疲惫,相信我,别接了。

家是港湾,是一个让男人快到家门就会不自觉加快脚步的地方。是一个一回家就会彻底放松,卸下所有伪装的地方。是一个所有笑容都发自真心的地方。

结婚,一定娶一个让自己感到轻松的女人。

说这么多其实都是说面对婚姻的态度要理性,要慎重。态度端正以后,技巧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在争吵的时候,要控制自己不要说出明明知道对方很在意却只顾一时之快的语言 ,要知道,覆水难收。再比如,婆媳争吵时,男人不要当没事发生,也不要火上浇油。应该两头哄,但是禁止她们说对方的坏话。调解婆媳关系,男人作为两者的唯一连接点,这是男人的义务也是男人的责任。再来,常犯的错误是常常对对方泼冷水。不要自以为直率,或者是自持在亲爱的另一半面前就是要直白。言语伤人,犹如六月飞雪。明明相爱的两个人互相伤害的事情太多了。如果犯错,也要积极想办法补救争取。

这些只是婚姻琐碎事情中很小的一部分,诸如此类的事情还有很多。举例只是为了说明,两人携手,时时要谨记爱护对方,才能让感情如酒随着岁月流逝更加醇厚。

恋人时刻只有甜蜜和浪漫,而婚姻则更多是责任和平淡,这个转化的过程,是需要双方有充足思想准备的。其实只要两个人肯一起面对,婚姻生活平淡中的幸福并不输给热恋时的浪漫。

你做好准备踏入婚姻了吗?你准备好呵护你身边的另一半了吗?无论男或女,婚姻是一样的神圣。选择好、经营好自己的婚姻,也是对自己幸福快乐度过至少五十年的承诺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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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关于婚姻自由权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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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你对婚姻自由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姻自由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自由权的五大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一夫一妻原则

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男女平等原则

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计划生育原则

每个公民都应遵循计划生育的原则。

看过“关于婚姻自由权的约束

关于婚姻自由权的约束

一、法律的约束

1、结婚自由的法律约束

为了防止婚姻自由权的滥用,以及在综合考虑了中国公民的生理、心理条件与我国国情后,我国《婚姻法》要求结婚必须达到三个要件:

第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在禁止性规定中,《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规定,是对旧社会只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主权的否定,对消除某些落后地区仍然存在的陋习,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第7条还规定:

一,直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一般而言,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未经治愈的性病、精神病和重度痴呆等。此举则是为了优生优育。

2、离婚自由的法律约束

我国《婚姻法》要求,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离婚时须达成离婚合意,有书面的离婚协议,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后才会发给离婚证。而男女一方选择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破裂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情形。

从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的保护,对其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在离婚的问题上,《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这些法律规定对结婚和离婚所作的限制,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的真正实现,保障在人们获得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不侵害他人的权利。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约束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一禁止性规定是对实际履行婚姻自由的有效保障。

(二)道德约束

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同时,还受社会道德、社会伦理以及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新中国成立后,即开始肃清阻碍社会发展、影响社会主义婚姻制度贯彻实行的不道德行为规范,从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到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都把婚姻自由作为新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转婚、换婚行为的发生。

现行《婚姻法》第4条还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这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夫妻提出的规范要求,是婚姻自由原则在婚姻家庭道德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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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婚姻风水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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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生的陪伴,需要经营,年轻夫妻要多为对方考虑,学会包容,同样风水知识也需具备。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婚姻风水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婚姻风水知识——五大婚姻风水

一、镜子问题

镜子照床容易让夫妻翻脸,助长另一半外遇的可能性!有些人就喜欢把镜子镶嵌在显而易见地的床头上可以让自己时刻都看到自己的影子。但是这样的犯了风水上的大忌,不仅会引起经常性头晕头痛,使得健康受到影响,还会引起夫妻感情不合。

二、夫妻睡的方位

一般夫妻之道,一阴一阳,左为阳,右为阴,一般男的适宜睡在左边,女的适宜睡在右边,同时左右也为青龙和白虎。如果男的睡了右边,女的睡了左边,那么会造成阴阳不协调,夫妻感情也是日益下降。

三、卧室忌天花板太复杂

卧室忌使用繁复的天花板,有些人喜欢把自己的睡房把扮得非常的漂亮,而天花板也不会放过,爱把天花板使用过于繁杂的装饰,而在风水学里认为,卧室过于繁杂的天花板会使家中的女性感情遭到不利,使男性非常的花心,想搞外遇。

四、忌挂阴气和凶气太旺的物体

尖锐的物品,例如刀剑、火器、奖牌、动物标本,都不应该挂在墙上。因为这些物品都会产生阴气,导致争吵或暴力行为。同样,也应避免摆设有棱角的台灯或装饰品。这样会影响到夫妻双方天天有口角,婚姻也会分崩离析。

五、窗帘影响婚姻的质量

窗帘搭配的巧妙,直接影响人们居住环境的温馨和谐,也会影响到你的婚姻,窗帘上避开寓意不吉的图案。有些年轻人根据自己的个性,会选择一些新潮或另类的图案,很适合自己的口味,但是在风水上则寓意不吉。比方说常见的骷髅、造型怪异的玩偶,以及一些凶猛的动物等等,尽量不要使用这些图案,以免对主人产生不利影响。所以窗帘宜用温馨的图案才能得到婚姻的稳固,应依不同的环境选择花色及布料,并搭配窗幔、流苏、窗纱等配件,展现窗帘飘逸灵动的美感。客厅的窗帘在花色与厚度的选择上,应着重考虑明亮度,不要选择太重的颜色和太厚的材料,花色以素雅格调较容易与空间和家具协调。

婚姻风水知识——六种导致婚姻触礁

一、西南方位在风水上代表了女主人,这地方不能缺失,西北方位代表了男主人,这地方也不能缺失,这两个方位是婚姻组成的成份,要稳固为好,不能有不洁静的东西。

二、厨房主女主人的运势,这个地方要弄得干净,特别要避免下水道堵塞之类的现象,否则容易让女主人得妇科病,易影响夫妻间的感情。

三、卧室或家居中不要堆放不规则或多角形的东西,还有象电线或绳状的东西都要放置好,否则会招惹口舌事非,会让夫妻间产生矛盾事非,从而让婚姻遇到考验。

四、家中的鲜花不能多,也不要用假花,更加不可以摆放在桃花位,一般是正南,正东,正西,正北,这样容易让其中的人出现外遇,特别要注意花瓶,如果不插花的就要收起来,花瓶太大太漂亮都是容易招桃花的。

五、卧室的色彩为柔和,安详为好,如果追求新追求奇异的话,那婚姻是很难长久的,要给家以安心稳定的感觉。

六、床位要摆放好,不可以靠窗太近,否则易有外遇,也要避免受到冲射,要避开厕所,角;还要多注意卧室的外部不可以犯风水上的忌讳,这些都是婚姻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风水,有些人就是因为床位不对或者卧室受冲,而造成了婚姻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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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离婚率最高的婚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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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离婚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那么什么样的婚姻最容易离婚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的法定条件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看过“离婚率最高的婚姻有哪些”

2种离婚率最高的婚姻

一、罗曼蒂克型的婚姻

追求罗曼蒂克的爱情生活,对婚姻生活有过高要求,期望新婚的甜蜜与和谐永远保持下去,爱情多姿多彩,热情必须持久不衰。这种不现实的期望,一旦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实现,双方便会发生摩擦冲突,会引发严重的婚姻问题。

二、无性型婚姻

有些人永远不会静下来,总是忙个不停,他们没有节假日,没有休息,总这样会令配偶感到被冷落。美名曰是为了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但是我觉得性和工作是不冲突的。有些人还甚至因为工作压力,导致性爱时间短暂,从而导致走向无性婚姻。

离婚率最高的婚姻有哪些

三、过分依赖父母型的婚姻

太过分依赖父母的夫妇,当婚姻生活出现任何问题时,不是与配偶商量如何应付承担,而是分别向自己的父母寻求支援或指示。已经结婚的夫妇应该明白,他们的将来是与配偶连结在一起的,要把对方视为最可信任、最亲密的人。否则,这种婚姻一般会因“寻求外力干预”而导致失败。

四、十全十美型婚姻

对任何事情都要求十全十美,夫妇双方都强制要求配偶达到自己的最高标准。这样的婚姻会因要求过高而出现不必要的磨擦,久而久之,就是良好的婚姻关系也会不易维持。

五、“节俭”过度型的婚姻

即使目前家庭经济条件丰裕,也总是担心好景不常在,过分节俭,不容许配偶在生活上有更多的娱乐或享受,甚至剥夺了自己和家人的一些基本生活需要及乐趣,从心理上过多承担忧虑而不懂得与配偶的情感生活。

六、多愁疑病型的婚姻

这种情况一般多发生在女性身上,她们时常怀疑自己生病,自怨自叹,其实际是想借此引起配偶的注意与关怀,结果往往弄巧成拙,令配偶感到烦恼。

七、“一贯正确”型婚姻

对配偶过分挑剔,总是在别人面前批评配偶的任何举动及思想行为,自以为是爱对方,其结果是使对方无法忍受。这样会导致对方离你而去。尤其女性朋友要特别注意,男人是最好面子的,所以要杜绝在外人面前让他出丑。

八、事事关心备至型婚姻

事无大小都供奉代劳,偶有不周,便会成为冲突磨擦的导火线。对配偶爱护备至,长久如此,若对方没有做出相应的回报,自己就会感到心理不平衡,很易使感情发生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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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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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职责是办理婚姻登记、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接下来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姻登记机关职责的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登记的办理程序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结婚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结婚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法律教育网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法律教/育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登记的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一规定说明: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发生法律效力,才会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结婚登记,可给婚姻当事人以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实行结婚登记,还可以给争取婚姻自由的当事人及时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正当的婚姻要求,及时拯救因无知或受骗或受威胁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涡的婚姻当事人。

(5)防止和惩治违法婚姻行为。

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发现违法的婚姻行为,对违法婚姻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违法婚姻行为,并对严重违法者施以相应的法律惩治措施。

(6)进行结婚登记,是实现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保障。

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发生,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纳妾,保障男女双方和后代的身体健康,防止早婚、近血亲结婚和患有禁止结婚疾病或暂缓结婚疾病的人结婚,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4、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

1、办理婚姻登记;

2、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4、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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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我国目前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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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结婚的男女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就是确立了婚姻关系。但是现在婚姻家庭问题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以下是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

婚姻家庭的发展

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范畴的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从广义的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另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了科学的预见,断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

首先,过度自由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根据民政部门的不完全统计,去年全国有287.4万对夫妻离婚,离婚率达23.1%,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最高,而上海的离婚率则连续两年高居全国第二。离婚率上升,将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很多人接受的教育大多是追求事业,对于维持婚姻家庭生活和谐能力的教育严重缺失。

在30年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男女家庭重新分工没有真正完成,家庭和事业的平衡出现问题,爱情和家庭的义务混淆,个人自我意识的高度膨胀,这些都导致了婚姻关系的恶化。而当前男女关系的混乱,也是婚姻家庭的一块暗礁。

其次,爱情物质化趋势越来越浓,婚姻基础变味。1950年施行的第一部婚姻法,明令禁止聘礼、买卖婚姻,如果出现聘礼情况由国家没收。1981年新婚姻法实施,如果收受聘礼,离婚后可相对返还。 2001年新婚姻法修改后,延续了此前政策。“然而到了现在,婚姻由原来的‘以感情为基础’变为了‘以财产为基础’,结婚的前提变为了物质索取。法院受理的大量婚姻案,都是跟财产的分割脱不了干系。 ‘离婚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离一场婚,脱一层皮,并不是耸人听闻。 ”

第三,双方父母或一方父母“夺爱”,干预子女婚姻的问题越发突出。在一中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超过四分之一的案当事人是“80后”。“80后”刚刚开始他们的婚姻之旅,就遭遇了夫妻信任危机、家庭成员无法相处、金钱与家务管理混乱、各种矛盾与摩擦不断等等问题,而父母对于子女的过度保护,到最后就将所有的问题堆积成两个字:离婚。

“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场景,离婚案开庭了,六名当事人出庭,子女都是来‘乘凉’的,两位父亲也多是沉默不语,但两位母亲总会喋喋不休,互相指责。 ”周XX说。

第四,社会责任感缺失。离婚率的上升,对于社会稳定是一个巨大的隐患。国家的稳定需要千万个家庭的稳定作为支撑,而国家人才的培养,前提是家庭责任的承担。如今,家庭不断组织整合,出现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兄弟姐妹、____子女、留守儿童等大量的身份,不同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性格有着明显的差异,而这一代人都将是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者,他们的性格和能力,将影响着未来社会的发展。

感性接触、理性恋爱、糊涂婚姻,这12个字,送给所有已经走进婚姻和即将步入婚姻人们。其实,人生很短,简单、平淡、快乐就好。

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定

夫妻关系是指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夫妻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但实质上是采用夫权主义,妻之人格为夫之人格所吸收,妻的活动由丈夫代表,妻子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及斥讼行为能力及管理、用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等。

19世纪以后西方各国的夫妻立法采取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是指矢妻结婚以后男女平等,各自保有独立人格,夫妻平等享有民事去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能力及对个人财产拥有管理、用益和处分的能力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能力等。但是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夫妻不平等的残余。

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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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驻外使馆办理华侨婚姻有哪些原则

全文共 20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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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或者伴侣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你对华侨婚姻程序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大使馆对华侨婚姻办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境内结婚登记程序

(1)登记的机关 :1994年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具体规定了办理婚姻登记的办法。《条例》第5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理范围相适应。

(2)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驻外使馆办理华侨婚姻的原则

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驻外使馆办理华侨婚姻有哪些原则

(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1)、(2)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备案后,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

(4)如该婚姻违反我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中国籍人×××与××国籍人×××申请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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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聘请婚姻律师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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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婚姻律师有多少了解?婚姻律师是指以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姻律师的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律师的相关工作

1、 婚前、婚内财产公正

2、 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

3、 起草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

4、 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收集

5、 参加法庭辩论

6、 代为申请执行

7、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案件

……

婚姻律师的作用

婚姻律师在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能代为遗嘱见证、遗嘱执行及遗产监管;代理遗嘱继承、家庭财产诉

讼;代理追索抚养费、赡养费诉讼;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聘请婚姻律师的技巧

也许有的人认为,婚姻法案件比较简单,任何一个诉讼律师都可以驾轻就熟,其实由于婚姻案件带有强烈的情感性、心理性等因素,使得它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类或刑事类案件,一桩婚姻案件,不仅需要婚姻律师具备相当过硬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有足够的生活阅历,丰富的情感经验及其耐心、良好的心理素质等。

同时,不仅因为婚姻关乎人的幸福而需要律师具备高超的专业技巧和办案能力,也因为当代的婚姻法案件,个中关系变得错综复杂,产生了很多新的争议和领域:

如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办理房贷,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贷,房产证在婚后下发的房产性质的问题,有婚外情等过错方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共同债务及一方个人债务的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夫妻一方私自转让房产,对转让的房产如何分割,分居期间债务的性质等,这些新问题的产生,使得婚姻的破裂有可能影响到他人甚至一个企业的利益而需要律师具备综合的民商法、公司法、甚至刑法理论,才能处理问题的时候游刃有余。

关于聘请婚姻律师的技巧

具体说来,在您选择婚姻法律师的时候,请参考以下几点:

(1)经验:俗话说的好:“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所以经验对于婚姻法律师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必备素质。因为只有他代理的案件多了,实践丰富了,才能够准确的看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并且行之有效的处理问题

(2)专业:法律是一个浩瀚无边的海洋,几乎没有一个律师是可以精通每一部门法的,如果什么样的案件都能做的话,就极有可能造成对每一类法律问题都只是肤浅的认识,所以,请专业的婚姻法律师来为您代理案件,才能确保他能帮你制定合理、全面深入的方案,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团队化:团队化的服务是集体智慧的运用,尤其是遇到疑难问题的时候,团队化的工作方式可以有效的寻求到更为科学、正确的解决方法,而且可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出现错误。

(4)综合素质:任何一个婚姻问题的解决,有可能不仅仅是依靠诉讼,如果有其他的力量帮助,诸如妇联、民政局、媒体等,可以有效的促进事情更快、更好的解决,所以选择一个拥有综合力量的团队,可以让您的问题处理的更好。

(5)态度:所谓“态度决定命运”,再专业的团队,再优良的素质,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态度,那所有能力都会毁于一旦,所以,选择一个认真的、细致的律师是明智的选择。

(6)性价比:选择律师的时候,要量体裁衣,量力而行,知名律师固然很好,但是要考虑请他的性价比是否是最高的,因为请律师,和对方对抗,根本的目的是确保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不要为了赌气,而使得自己因为请律师打官司搞得不堪重负。

(7)多比较再冷静做决定:最好不要只接触一位律师,只去一家律师事务所就草草下决定,您应该走访几家律师事务所,相信比较之后,好与不好您就能胸有成竹了。

(8)心理素质:离婚案件,从某种角度来说,其实说到底就是一场心理战,谁能拥有好的心态,谁就能获得胜利。

总之,当您在聘请婚姻律师的时候,不要操之过急,细心的观察,比较,分析,相信您在请律师上所花费的精力一定能在将来和他的合作上得到更多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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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处理方法

全文共 25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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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你知道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之一,而重婚则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和男尊女卑的丑恶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刑法》上也有特别的规定,《刑法》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同居”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处理方法

1、事实婚姻

(1)概念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我国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

(2)特征

A、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

B、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被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从而与临时和隐蔽性的通奸、姘居等非法两性关系相区别;

C、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处理方法

2、非法同居关系

(1)概念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2)案件办理---《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

A、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的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这是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

B、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C、如果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3、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1)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不同。

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无此要求。

(2)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亦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

(3)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身份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视同夫妻关系,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双方为非法的,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4)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财产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5)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不同。

事实婚姻成立的夫妻双方可依法定继承相互继承遗产。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不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除非一方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归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4、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

(1)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A、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B、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应判决准予离婚。

C、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第36条至第42条的有关规定。

(2)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

A、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

B、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a、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b、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c、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C、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a、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后,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b、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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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重婚情形消失现存婚姻是否有效

全文共 36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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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重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重婚罪设立的社会意义

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的性风俗的行为为内容的犯罪。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想保护社会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并包含着想通过维护今日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环的一夫一妻制来保护家庭生活。

在最近的立法例中,多把重婚罪和其他犯罪作为针对家庭的犯罪来对待。在各国立法例中,有不少把近亲相奸及其他反自然的猥亵行为也作为风俗犯来处罚,但是在日本刑法中没有该种规定。

关于性风俗的保护,刑法应作何种程度的干涉,是立法政策上的困难问题,必须考虑各个社会中的具体情况来慎重决定。但是,应该极力节制用刑法抑制这些行为,在日本的刑法中,对反自然的性行为尚无必要特别予以刑法的抑制。

重婚情形消失现存婚姻有效

一、就重婚而言,是否因前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合法化?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只要存在上述四种情形,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即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对于重婚,不少人会疑惑,重婚情形消失后,现存的婚姻会自动转化为有效吗?

重婚情形消失 现存婚姻是否有效

1、承认重婚消失后的婚姻效力

广西南宁市韦先生和江女士已结婚10年并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韦先生以江女士与自己结婚时没有与前夫离婚为由将江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江女士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查明江女士与韦先生登记结婚为1996年3月20日,与其前夫于1996年8月30日离婚。

法院认为,鉴于韦先生起诉时双方婚姻关系还存在,且已共同生活10年,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据此,法院不宜再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遂驳回韦先生的诉讼请求。

2、不承认重婚消失后的婚姻效力

严某于1992年4月4日与张某某在被告处登记结婚。1998年12月8日,严某与原告车某某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证明、体检表,并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后,向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

严某在该申请材料中填写其婚姻状况为“初婚”,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载明其婚姻状况为“未婚”。审查上述申请材料后,被告为原告车某某、第三人严某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豫金婚字第5566号结婚证。

2004年12月27日严某与张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原告车某某于2014年9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于1998年12月8日为原告车某某、第三人严某办理的证号为豫金婚字第5566号的结婚登记无效。

第三人严某述称:1992年与张某某进行结婚登记时,第三人没有到场,一直以为该结婚登记是无效的。知道该结婚有效后就于2004年12月27日在被告处协议离婚。造成与原告1998年进行结婚登记的过错在第三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第三人与原告于1998年12月8日的结婚登记无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在已与她人进行结婚登记且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又与原告登记结婚,造成其与原告的结婚登记存在重婚情形,依法应予确认无效。遂判决:确认被告于1998年12月8日为原告车某某、第三人严某办理的证号为豫金婚字第5566号的结婚登记无效。

3、不承认重婚消失后婚姻效力的再审案件

河南的张丽和老华于1984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小华、小飞,1996年1月3日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但老华于1991年9月19日与刘云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2011年,在重婚已经20年,重婚消失15年后,老华的前婚子女主张老华与刘云的婚姻无效。

法院认为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后不得再主张婚姻无效的范围,故判决张老华与刘云重婚无效。由于无效婚姻属于一审终审,刘云不服。

判决生效后以刘云重婚消失,婚姻有效为由申请再审。刘云在再审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原告申请婚姻无效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对该案再审后认为,原审被告老华在与原审被告小云登记结婚时并未与小丽离婚,即原审被告老华一人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其行为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已构成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是存在于所有四种婚姻无效情形还是仅适用于部分情形,并没有作出明确表态,对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基本原则进行分析。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从性质上不应当存在阻却事由。

故原审原告申请原审两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1月9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其结果仍然维持原判。这虽然是一个申请再审要求改判而再次败诉的案例,但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够进入再审,不难看出在同一法院的法官中对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有不同认识。

二、重婚情形消失是申请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吗?

看完上面的案例,大家的疑惑可能更深了,因为不同法院会有不同的判法。那么重婚情形消失是申请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吗?

考虑到婚姻行为的私权性、稳定性和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国家在监督干预的同时,也从实际情况出发,特别是针对现实生活中有些无效婚姻在经过一定时间后无效事由已经消除的情况,又规定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法导致无效是法律逻辑的自然延伸,如果无效婚姻欠缺的法定条件一旦被补足,则无效婚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请求权人不能再提起无效婚姻的请求,这是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目的相一致的,也是为了尊重当事人婚姻的事实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但该司法解释没有区分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的具体情况,这就意味着近亲婚、重婚同样存在转化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宣告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但阻却事由是存在于所有四种婚姻无效情形还是仅适用于部分情形,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就重婚而言,是否因前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合法化?对此,应当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

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严重的婚姻违法行为,从性质上不应当存在阻却事由,产生从违法到合法转化的问题。因此无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存余一个婚姻关系,都应确认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即使前婚已合法终止,后一婚姻关系仍为无效。

三、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在先缔结的合法婚姻解除后仍应将重婚认定为无效婚姻。

【审判规则】

已经与女方登记结婚的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第三人进行结婚登记,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以及禁止重婚的规定。

虽男女双方的婚姻在重婚行为发生后解除,但因男方与婚外第三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在先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而另行缔结婚姻的行为违反我国婚姻法规定,仍进行结婚登记,故即使在先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婚姻解除亦不能认定该事实为阻却确认重婚婚姻无效的事由。无论在先存在的婚姻解除时是否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对于男方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第三人另行订立的婚姻,均应认定为无效婚姻。

【审判规则评析】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故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具体分析,如未到达法定婚龄,可因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而填补先前结婚要件的欠缺。

而重婚行为的当事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现有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另外缔结婚姻,即使在先的婚姻在重婚后解除,其重婚也明显违背了我国《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的基本精神。只要在法定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另行缔结婚姻,无论之后法定婚姻是否解除,均不存在确认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故应当认定重婚为无效婚姻。

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而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与婚外第三人另外缔结了婚姻,之后男女双方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男方与婚外第三人在男女双方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续期间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虽在重婚行为发生后,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但男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系在男女双方法定婚姻存续期间确定的,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法定无效婚姻消失的情形,即不存在确认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故无论重婚时在先的婚姻是否解除,均应当确认男方与婚外第三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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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第三者插足婚姻的浅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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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中国法律上含义是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民间称呼为“小三”,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第三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者出现的诱情因素

1、喜新厌旧。喜新厌旧原本就是人类的天性。婚外情其实就如餐后的甜点,其实很多人都愿意去尝一尝。中国古语有云:妻不如妾,妾不如偷,偷不如偷不着。爱情远没有激情那样充满着刺激。正是因为人性的这一弱点,当男人在缺失道德约束时,一旦放松了自身要求,便会步入婚外找情人出现第三者现象。

2、虚荣的满足。一些男人认为有了情人值得炫耀的事情。“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成了一些男人向往的理想生活而诱发婚外第三情。

3、婚姻生活平淡。尘世间的爱情,再轰轰烈烈到最后也不过就是“过日子”罢了。若无法明白这点,男人便会被所谓的“三年之痛”、“七年之痒”的魔咒击中。千篇一律、一陈不变的婚姻生活会使深锁在无聊欲寂寞中的开始渴求改变,跃跃欲试的寻求冒险。这类男人并不是通过“出轨”去寻找婚姻中欠缺的任何东西,只是想拜托枯燥的生活,借此调剂平淡的生活。

4、娱乐场所兴盛。各类商务会所、洗浴场等娱乐场所的兴盛成了一些男人放松身心、缓解压力的去处。最先可能使因为应酬的缘故偶尔为之,可一旦习惯了美女如云、灯红酒绿的逍遥快活,久而久之,容易诱发出现第三者。

5、网络日益发展。网络现如今已经成为一些男性出轨的一个载体。最便捷的只要看到论坛上又找情人的帖子,一些不甘寂寞、心怀鬼胎的男人便可纷纷留下QQ号码,期待着一场“艳遇”的来临。另外什么打着同城交友、激情聊天室等等诸如此类幌子的场所都可以成为一些男人寻找刺激的空间。

6、名存实亡的婚姻。有些原本早就可以结束的婚姻,却因为双方出于对孩子、名誉或财产利益分割等方便的原因而暂时维持,在这种情况下,出轨也就无需什么顾及和约束了。

7、不和谐的性生活。一些男人在这个方面无法满足,就会诱发婚外偷情

8、道德观念的缺失。一些男人认为偷情不过是平常事情,缺乏对婚姻的忠诚和承担,正是由于道德观念的缺失,一些男人的责任感变得十分淡薄,这大大诱发了这些男人偷情勾引第三者。

9、一时的心血来潮。一些男人在很多时候更象个孩子,对什么都充满了好奇。如果这些男性不巧遇到一个主动投怀送抱的女人,这些男人容易因好奇诱发婚外情人。

男性吸引第三者诱发原因是多方面的,成因较为复杂。从其诱发角度来说,有社会的、文化的、法律等诸多层次原因;从家庭来说,沟通不够、关心较少、缺乏了解都有一定的原因。

第三者插足婚姻的浅要分析

所谓第三者,就是同有夫之妇或者有妇之夫保持暧昧关系的异性。这种关系同正常的、健康的社会交往不可相提并论。正常与不正常交往的主要区别,就是看其是否越出了友情的范围。友情与爱情是不同的,友情不包括性意向,爱情之所以又称为性爱,顾名思义,性意向是它的重要内容。当然,与第三者发生关系的人,未必都同对方有爱情。

所谓暧昧关系,是指男女之间非光明正大的一种微妙的婚外感情--婚外恋。这种关系超出了现实道德规范所许可的男女正常交往的界限,也不符合当前社会共同生活的准则。暧昧关系是一个敏感的隐私领域,而且不同的人,其感情表露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但是,在感情上互相占有,在外表上形同情人,是这种关系的实质所在。

第三者插足婚姻的浅要分析

由于第三者插足,不知有多少美满婚姻被断送,也不知有多少幸福家庭被拆散。婚姻和家庭的破裂,给当事者双方,特别是给无辜的一方带来了莫大的痛苦。即使由于种种原因,婚姻还是勉强维持着,但那终日矛盾、伤心和愤懑,也绝不比破裂了的婚姻更为轻松。

不仅如此,婚姻和家庭的破裂,父母的离异,在孩子的心灵里留下的创伤,是一辈子都不能愈合的。近几年来,由于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已成为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并且它对社会风尚起着腐蚀作用。当然,第三者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由于不了解情况,盲目进攻的结果;有的是明知故犯,故意插进去的;有的则是被引诱而入的。

对由于盲目进攻而充任的第三者,起初并无过错,但是,当他(她)一旦知悉情况以后,仍然不抽身却步,自觉退出,就属于道德败坏了。心甘情愿接受别人的勾引,而成为第三者也是不道德的。至于将自己的幸福建筑在他人痛苦基础上的主动充任第三者,理应受到严厉谴责。

造成第三者插足的主要原因是婚前感情基础差,性格不合,婚后又不重视感情培养;或是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由于地位、条件发生变化,喜新厌旧;或因老人、孩子、经济等问题引起夫妻不和,被他人乘虚而入。

另外,由于工作、学习或生活环境的原因,长期与异性接触,逐渐产生了感情。还有的夫妇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得不到满足,也给第三者以有机可乘。当然,由于受杯水主义、性解放等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造成婚外恋者也不乏其人。

一般来说,婚外恋是有征兆的,尤其是在刚开始时,会出现心理和行为的反常现象。婚外恋一萌生,他(她)的魂灵已经飞到第三者身上。为了取悦于第三者,平时不修边幅者,变得注重打扮了;为了尽量多和第三者泡在一起,往常准时回家者,现在却经常姗姗来迟,并寻找种种借口离家外出幽会;

为了不使你撞见第三者,他(她)变得很注意你的日常生活规律,对家务事越来越消极怠工,对配偶和孩子的关心程度越来越差,对性生活的兴趣明显减退,以及在家中常有鬼鬼祟祟,惟恐人知其举动等。当你觉察到这些迹象时,就应及时地同配偶谈心、交心,唤起配偶对家庭温暖的思恋,促其回心转意,将婚外恋扼杀在萌芽中。察觉得越早,就越容易解决。

为了防范第三者插足,有的人限制配偶的行动自由,跟踪盯梢,甚至取消配偶的一切社交活动。这种做法看起来杜绝了配偶同第三者接触的可能性,实际上由于侵犯了配偶独立的人格,不但极易引起对方的压抑感,而且还有可能在逆反心理的支配下,促使对方朝自己主观愿望的反面发展,给第三者以可乘之机。

防范第三者插足最有效和最根本的方法,是夫妻之间加强思想沟通和感情交往,不断发展感情,建立深厚的爱,真挚的爱、牢不可摧的爱,有了这种爱,双方都会满足和珍视自己的婚姻和家庭,从而任何第三者都难以插足。爱,是防范第三者的最佳武器。

美国心理学家欧弗说:被比自己的妻子或丈夫强的女人或男人吸引,并不是什么异常现象。甚至那些最恪守婚姻义务,道德观念很强的人,也不得不时常在内心中抵制外来的引诱,顽强的意志是抵制诱惑的最佳武器。他建议,一旦对其他女子或男子感到迷惑,就赶快断绝其往来。

古人曰:流长则难竭,根深则难朽。如果爱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深笃真诚,第三者即使削尖了脑袋也插不进去。防范第三者的另一个法宝,是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增强对家庭的责任感和义务感,遵守爱情的专一性和稳定性。一个道德高尚的人,爱情专一的人,第三者的任何插足注定是要失败的。#p#副标题#e#

有人认为,只要不发生两性关系,同第三者交往无可非议。这种精神恋爱者,企图把爱情控制在不包含性意向范围之内,尽管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经提出过,千百年来,古今中外信奉者也大有人在,但几乎没有人能够实现。实际上精神恋爱往往导致肉体上的结合,这是心理和生理的必然规律。

爱情就基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一个人不可能把爱同时奉献给两个异性。对第三者爱情的增长,必然要以对自己配偶的爱的消退为代价。你应该怎样对待呢?

首先应该冷静和理智。对于丈夫而言,采取不同的方式加以解决,弄清妻子背叛自己的原因何在。弄清第三者介入的程度和性质,如你妻子与第三者之间的暧昧关系是刚刚开始,还是已经存在相当长的时间,是主动引诱还是被动引诱误入歧途。

如果由于自身的问题,诸如打骂虐待妻子,赌博酗酒,粗鲁等导致妻子有外遇时,作为丈夫应该从中吸取教训,从先善自身做起。为了及时切断妻子同第三者的暧昧关系,丈夫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所在单位的组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也可用纪律和法律手段,制止其不道德行为。

此外,还可通过妻子的亲友,对妻子进行劝导,促其转变。如丈夫有了外遇时,作为妻子的应该摸清导致丈夫有外遇的原因。有些妻子发现丈夫有外遇就怒火冲天,大吵大闹,甚至不给吃饭,不让丈夫睡觉,而且还到婆家、丈夫的单位吵闹。有些妻子,得知丈夫把心偷偷地交给了另外一个女人时,便以自杀或离婚要挟丈夫,有的直接找第三者,当众辱骂、殴打,甚至纠合亲朋好友,教训第三者。

上述囿于愤怒的处理方式,虽然痛快淋漓,但容易把事情搞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比如,有的与第三者的接触变得更隐蔽,有的想回心转意,现在面子已完全丢光,就破罐子破摔。自杀更不可取,这样反而为他彻底搬掉了绊脚石。丈夫有了外遇,作为妻子也应扪心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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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反家暴法不保护婚姻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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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捆绑、殴打、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精神、身体、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家暴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家庭暴力的主要危害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纳入法制轨道。但家庭暴力并没有随之而消除,却仍然存在。它后果严重,危害性极大。归纳如下:

1、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在我们调查中,多数受害者都是在被施暴时惨遭残害。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2、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酿成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

3、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

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当妻子无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

4、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

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时,孩子们会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

反家暴法不保护婚姻第三者

没有法定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反家暴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里的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指的是谁?是否包括没有婚姻关系的人,比如说“小三”?

阚珂表示,“小三”的人身权利也要保护,但是不保护这种关系。

立法原意指的是,虽不是家庭成员,但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和同居关系的人。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讲的“同居关系”是指,在一些较偏远的农村形成的习惯,结婚只办了婚礼,双方的家庭认可、村里也认同,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

对反家庭暴力法这一规定应明确的是,没有法定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同居双方都有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即保护权利不保护关系。

在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有人提出对“小三”怎么办?讨论认为,“小三”的人身权利也要保护,但是不保护这种关系。

反家暴法不保护婚姻第三者

冷暴力未纳入反家暴法 如何认定还需进一步研究

与舆论之前的预期不同的是,冷暴力等情形并未纳入到反家庭暴力法中,这又是如何考虑的?

阚珂称,需要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出规定。

社会上一般认为,家暴分四种类型:身体的、精神的、性暴力和经济控制。这部法律明确的是前两种。

对后两种有不同意见,其中有意见认为性暴力说不清楚,也很难界定,公权力怎么介入,取证非常困难。经济控制也有很复杂的因素。还有冷暴力,比如有的提出多长时间不说话、不交流就是冷暴力。

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的复杂性和当前社会的认识程度,对这些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出规定。家庭的事情和其他的事情不一样,有特殊性、隐蔽性,家庭成员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现在法律规定到这种程度,已经相当不容易,在草案一审稿的基础上又往前走了几大步。在当前情况下,具备条件的,能够认识清楚的,能够作出规定的,都写到法律条文当中了。

阚珂表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个月来,社会反响是好的。北京在法律实施第一天,就发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立法过程中我们的调研,也了解到在出现家庭暴力之初及时干预,是比较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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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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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知识。

1、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效力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

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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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认定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3、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应判决准予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第36条至第42条的有关规定。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12条、第46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后,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5、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构成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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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属羊人的婚姻与命运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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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年出生的人具有坚韧耐力和刻苦精神,除此之外,羊的生命力也很强,令人从其柔顺的外表上看不出来。属羊人命运婚姻怎么样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属羊人的命运

1955 年出生属敬重之羊,是沙中金命。为人容貌端正,少年勤俭,初年平顺,兄弟少靠,子女不孤,立家兴隆。晚年大有财聚。女人持家助夫。益子之命。

1967 年出生属失群之羊,是天河水命,为人喜怒无常,一生口舌能言善辩。有名有利。衣禄丰足。六亲无靠,子孙迟见。女人家景兴旺,助夫益子之命。

1979 年出生属草野之羊,是天上火命。为人心慈口快,财禄自来,前程发达。得朋友敬重,财帛兴旺。初年不顺,中年开始发达,女人持家助夫,福寿双全之命。

1991 年出生属得禄之羊,路旁土命。为人个性强,一生性宽心大。少年波折,中年渐发,夫妻和顺,男人建家立业,名显荣贵之命。女人持家兴旺。贤惠之命。

2003 年出生属群内之羊,是杨柳木命。为人心急口快,办事干净利落。只是救人无功,反招是非。有财无蓄,财来财去,应节俭,立大业。女人贤德持家,晚年平安幸福之命。

看过“属羊人的婚姻与命运怎么样”

属羊人的才能与事业

才能:谦虚谨慎、喜欢整洁、处事小心、头脑清晰、分析能力强、能分辩是非。

事业:你适合从事任何工作,肮脏、气氛不佳的工作环境不包括在内。你天生具有艺术细胞和创造力,有令人欣赏的音乐及艺术天赋,在医学和慈善业方面亦有卓越的才能,你不善独处,工作也适合和人合作,而不适合独挑大梁。

属羊男人与不同属相结合的婚姻状况:

与鼠女士结合——不是理想的婚姻,双方难以和谐相处,结果多数不欢而散。

与牛女士结合——婚姻极不融洽,牛看不起羊,会对丈夫十分粗暴,这使羊难以忍受牛,感情危机时有发生。

与虎女士结合——是悲剧的开始,羊不能令虎感到满足,虎总要做一些羊烦闷的事情,而且经常是有意的。

与兔女士结合——可以生活在一起,但并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仅仅是因为兔的财富使他们能够和谐相处。

与龙女士结合——婚姻比较默契,只是羊不懂得如何去赞赏别人,满足不了龙的虚荣心,所以会有烦恼产生。

与蛇女士结合——在一起生活会很美满,他们的理智和智慧都会充分发挥出来。

与马女士结合——不太合适,尤其是当马比较贫困,因为羊看重的是马的钱财。

与羊女士结合——结合不太完美,双方都不太乐观,在一起很容易丧失生活的意志。

与猴女士结合——难以成为配偶,因为猴从来都不把羊当作是婚姻的最佳人选。

与鸡女士结合——生活在一起,双方都很开心,虽然经常有小矛盾,但不会影响之间的感情。

与狗女士结合——最好是分开,因为他们都非常悲观,在他们眼里,什么人生和理想,以及爱情本身都无希望可言。

与猪女士结合——如果羊不太过分,猪是可以忍受的,婚姻还能和谐,可羊有时会做出一些让猪忍无可忍的事来。

属羊人的财运

羊年出生的你,一生中没有太大的经济上的困扰,年轻时,就能过上中等以上的生活。但却有一个缺点,喜欢买高贵的物品,你不是大富大贵的亿万富翁,但你能平淡安稳的生活,在经济上充裕但却不大富而已。根据你性格来看,如果你能专心投入在事业上,会是个白手起家,从无到有的大事业家。

属羊男人的婚姻与爱情

羊年出生的男性恋爱有着诚实的态度,通经常会使伴侣感到舒适体贴,你永远都象一个长不大的孩子,既有少年时代的憧憬和浪漫,又有成年男士的体贴风度。属羊的男性外表英俊,精力充沛,因而你总是风度翩翩,不过,你却是一个忠于爱情的人,甚至愿意为女友效犬马之劳。你十分懂得怎样去讨好女伴。在家庭中,你是一个体贴入微的好丈夫,对子女是一个照顾周全的好爸爸。

属羊女士的婚姻与爱情

羊年出生的女性对伴侣关怀备至,而且对伴侣的要求也相当苛刻,外表温柔儒雅的你,其实内心随时都在为自己的一切准备,凡事精打细算,不敢面对现实是你的缺点,往往令你身边追求者多不胜数而又不愿当面拒绝,徒增不少烦恼。在家庭生活中,你懂得精打细算,是个称职,能干的妻子。同时,你需要丈夫的绝对体贴,如果对属羊人的妻子说一句:“你做得不好”会使你感到异常不愉快。但如有一个体贴的丈夫,就可以使你发挥贤淑的长处,属羊人适宜与属兔,属马,属猪的人相配,必定大吉大利。不太适宜与属牛,属狗的人相配,否则有烦恼缠身。

属羊女人与不同属相结合的婚姻状况:

与鼠男士结合——可以配对,但对鼠有点不利,因为只有当鼠比较富有,羊才会感到满足,而鼠还会终生受制于羊。

与牛男士结合——婚姻不太和谐,牛没有幻想力,也不能忍受羊的怪念头。

与虎男士结合——关系不好,经常吵吵闹闹,婚姻的幸福和甜蜜在愤怒声中渐渐淡泊。

与兔男士结合——美满的婚姻,兔很喜欢羊丰富的幻想力,并且对艺术双方都有自己的见解,这令他们更加融洽。

与龙男士结合——羊喜欢龙,但却不能帮助龙,如能对龙的事业无损害,双方是可以结合的。

与蛇男士结合——婚姻只是在演戏,如果蛇相当富有,时间或许会长久些。

与马男士结合——会比较幸福,他们不会厌烦对方,而羊会感到十分安全,马也能专心一致地对待爱情。

与羊男士结合——两个消极的人在一起,往往会找不到生活的支柱。

与猴男士结合——可以结合,猴的钱财让羊满足,而羊又能提起猴的兴趣。

与鸡男士结合——爱情并不理想,羊除了谈情说爱和享受之外对工作不感兴趣,也不愿鸡去工作。

与狗男士结合——不会有幸福,两人都不断令对方精神紧张。

与猪男士结合——不是很好,羊喜欢猪的财富,却未必肯为他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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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女人最忌讳婚姻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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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里每个人都有自己忌讳的事情。那么女人最忌讳老公做什么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下女人最忌讳男人的三大婚姻潜规则

女人最忌讳婚姻潜规则:夜不归宿玩冷战

如果男人因为事业奔波忙碌而偶尔夜不归宿,倒也无可厚非,但女人最忌讳的是男人以出差或加班为借口在外面和别的女人鬼混,甚至动不动和女人玩冷战。女人对男人的忍耐与包容是出于她对婚姻的坚守与热爱。如果男人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战女人的忍耐底线,常常夜不归宿,那么这段婚姻对于女人而言只是一具空壳,没有温度和意义,女人迟早会燃尽婚姻里最后一滴热情,彻底放弃这段婚姻。男人对女人最大的伤害是无视,是冷漠和冷战。男人给予女人最好的礼物则是持久的陪伴和无限的爱与温暖。一个在婚姻里常常夜不归宿玩冷战的男人,会令女人对婚姻产生绝望感。如果女人在婚姻里得不到安全感和存在感,那么她早晚会选择离婚。

恋爱潜规则

1. 爱情是一种神奇的力量,会使人从哪里摔倒就从哪里爬起来,除非摔得(感情)残废了;

2. 男的追女的,只要男的坚持不懈,最后一般可以追到; 而女的追男的,只要男的不愿意,肯定追不到; 因为男人皮较厚、心较硬,而女人则相反。

3. 男人往往可以同时有几个同性好朋友,这些朋友可以互相认识或不认识,可以相差很大;而女人的同性好朋友往往只能有一个,且是排他的。男人的朋友可以是有男有女且年长年幼的,而女人的朋友大多是男的且比自己年长的。

4.女孩对男人的爱很多是从崇拜开始的。

婚姻潜规则

1. 夫妻双方千万不要试图去改变对方,而应该去适应对方。因此,在结婚前就要想清楚,自己婚后能不能适应对方,如果不能,还是不结婚为妙。婚前,特别是女人,对对方的某种遗憾和不满,婚后迟早会以更剧烈的形式爆发。

2. 夫妻双方门当户对(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的肯定比门不当户不对的家庭更容易稳定。有钱的家庭不一定幸福,但成天为经济发愁的家庭肯定不幸福。

3. 千万不要找比自己多太多钱的女人,除非你更看重金钱。千万不要找学位比自己高比自己名牌的女人,除非你忍受得了她的心高和对你的轻蔑。

4. 男人娶女人,最重要的是娶一个忠诚的人; 女人嫁男人,最重要的是嫁一个负责的人。

5. 爱情是天生的,可以一见钟情,但决不会自动维持长久。而婚姻是可以靠夫妻双方不断努力和外界各种约束而得到稳定的。

6. 只有夫妻之间的爱情转化为亲情时,婚姻才可称之为婚姻,才会稳固。

7. 婚姻是一条船,而爱情和孩子是两块最重要的压船石。 其实无论是恋爱潜规则还是婚姻潜规则,都应该建立在两性平等、互相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而不是一方委曲求全。

男女成为夫妻后,会情不自禁地将对方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肆意妄为,并要求对方在婚姻里无条件透明。事实上,这样做只会加速婚姻的瓦解。一般来说,在婚姻里女人最忌讳老公做的事情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女人最忌讳婚姻潜规则:未经允许翻手机

女人的手机有时候像一个定时炸弹,是最忌讳老公轻易触摸的东西。如果男人在未经女人允许的前提下,私自翻阅女人的手机,这会令女人大为恼火。男人偷窥女人的手机短信或通话记录,是不自信的表现。如果女人一旦发现男人动了自己的手机,她会觉得自己在婚姻里没有安全感,一种不被信任的感觉涌上心头。长此以往,这段婚姻肯定会分崩离析。其实不仅仅是女人最忌讳男人动她的手机,男人也最忌讳女人动自己的手机。毕竟,手机是个人与外界保持联络的通讯工具,承载着一定的个人隐私,是不容许他人轻易触碰的。

女人最忌讳婚姻潜规则:与异性打情骂俏

男人在婚后经常与其他异性打情骂俏,这会令女人吃醋上火。很多时候,男人觉得和其他女人不过是逢场作戏,但凡事都要把握好尺度和分寸。戏演得太过了,会引火上身的。毕竟,无论男女一旦选择了婚姻,就应该坚守婚姻的原则和底线,学会对彼此负责。如果男人在婚后还和别的女人拉拉扯扯,特别是还当着老婆的面这样做,可想而知,男人纯粹是在挑战女人的忍耐极限。很多男人在婚前与婚后的表现会截然不同,婚前会把女人当作手心里的宝,各种疼爱怜惜;婚后则会把女人的爱当作空气,对女人的热情与付出视若无睹。长此以往,女人肯定会对这段婚姻心生怨念,这段感情自然也无法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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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婚姻无效事由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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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婚姻无效的相关法律知识。

无效婚姻制度用意:

(一)处理违法结婚的必要手段。违法结婚问题,在我国任何时期都存在。虽然1950年婚姻法以来,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对要求结婚的当事人资格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核与把关,但是由于从事结婚登记工作的人员有限、水平所限,有的当事人有意向登记机关隐瞒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欺骗登记机关获得结婚的现象仍存在,更有相当多人的结婚根本没有去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也就没有人对其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核与把关,因此,违法结婚的情况一直存在,而且相当严重

。对这些当事人,采用批评教育、罚款的办法不足奏效。如果不对违法结婚加以处理,或者允许其像合法婚姻似地存在,则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就可能无法落到实处,甚至可能成为“纸上谈话”。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和地区解决违法结婚,都是采用婚姻无效制度专门用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通过无效婚姻制度,追究违法结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宣布其婚姻无效。

(二)保护合法婚姻的需要。如前所述,如果允许违法缔结的婚姻继续存在,它对合法婚姻就构成一定威胁。不论是否遵守法律,当事人想怎么结婚就怎么结婚,岂不极大地损害了依法结婚成立婚姻的当事人的利益?

(三)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婚姻是当事人一辈子的重大事件,与什么样的人结婚,关系到当事人所有利益。任何一方当事人希望自己的婚姻权利和利益得以实现并得到法律保护,其前提在于婚姻是依法成立的。如果婚姻的成立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则当事人所期待的利益极可能无法实现,即使短期内实现了,仍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当事人作为居民,能力有限,有时难以完全把握另一方的情况,该方虽是符合结婚条件结婚的,但另一方却有意隐瞒了不符合结婚条件情况,这样缔结的婚姻对另一方的利益就是一种损害。因此,国家设立无效婚姻,有助于帮助上当受骗结婚的当事人摆脱困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结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这除了被当事人利益考虑外,同时也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法律作为社会道德最低限度要求体现,表达了国家和社会对婚姻的基本立场和态度,这种规定是为社会整体利益着想的设计和要求,不允许居民个人随意破坏。因此,无论是从维护结婚条件制度的权威,还是从国家维护社会公认道德标准和善良风俗出发,或者从追求较大素质的民族后代出发,都必须对违法结婚的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婚姻无效事由的处理:

【案情】

男子胡某于1983年8月与王某登记结婚,1997年11月胡某在未与王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沈某登记结婚。2003年4月,王某得知胡某在外另有婚姻关系,向胡某提出离婚,在胡某给予王某补偿后,王某表示不起诉胡某重婚行为,二人协议离婚。2013年12月,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

婚姻无效事由的处理

【分歧】

本案在审理时对于胡某及沈某婚姻的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胡某在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形下与沈某登记结婚,系重婚,该婚姻登记无效,法院应依法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与沈某系重婚,该婚姻登记无效。然而,2003年4月王某与胡某离婚,此时无效事由已经消失,法院应以有效婚姻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法》同时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司法实践中,存在婚姻缔结时并不符合婚姻登记的条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缔结的条件转而成就。如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达到法定婚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而婚后治愈的,此时生硬的适用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认为该婚姻自始无效,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因此,《婚姻法》及其解释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至于何种情形可以成为无效婚姻消失的情形,现行法却没有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鉴于婚姻登记存在私权自由与公权公示的双重性质,无效婚姻事由消失应当区别对待,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是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即使无效事由消失,法院也不能默认该婚姻的效力,如重婚等;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等,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应当尊重和保护缔结婚姻者的自由选择权,禁止缔结婚姻者反言而主张婚姻无效。

因此,婚姻法解释中无效事由消失后当事人宣告婚姻不予支持的情形,不应包括重婚事由消失的情形,因为重婚是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大,即使重婚事由消失也不能成为无效婚姻的消失情形。结合本案,虽然胡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与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由于其曾经重婚过,而且与沈某结婚时并没有与王某离婚,因此胡某与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能因无效事由的消失而有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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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无效婚姻与重婚罪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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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因为在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而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十分突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无效婚姻与重婚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无效婚姻的界定:

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2、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中国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为了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3、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从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正逐步缩小,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自始无效婚姻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的范围。外国婚姻无效制度的这种发展趋势对中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因此,认为中国《婚姻法》第十条列举的自始无效婚姻的范围应当缩小,仅限于两种:即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因为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又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这两种情形都严重违背了结婚的公益要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无疑属于自始无效婚姻。

至于第十条列举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的”,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划归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因为这两种情形只是违背结婚的私益要件或一般地违背结婚的公益要件,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如果一个人愿意与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愿意照顾其日常生活,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横加干涉,非要宣告它无效呢?此外,“未达法定婚龄的”在违法结婚之后如果达到了法定婚龄,也属于可撤销婚姻,由婚姻当事人自行选择,这样更利于百姓生活的稳定以及对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更符合婚姻法作为私法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基本属性。

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因胁迫而结婚的”。这种提法似乎不妥,规定为“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似乎更妥当。因中国的大多数婚姻法学专家均认为“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除了因胁迫之外,另外还应包括欺诈,双方当事人的误解以及虚假的意思表示等情况。

综上所述,认为中国的无效婚姻应有两类,第一类是自始无效婚姻,包括: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二类是可撤销婚姻,包括: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未达法定婚龄的;

3、违背当事人意愿的。

是构成了无效婚姻还是重婚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被告人杨某向法院提出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张某则提起刑事自诉,状告杨某犯重婚罪。自诉人张某诉称,其于2006年4月26日与被告人杨某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杨某某。2011年5月自诉人发现被告人与雷某某同居生活,自诉人多次找被告人和雷某某,说明自己是被告人的合法妻子。但被告人杨某与雷某某却于2012年7月24日公然在金堂县登记结婚。自诉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四个要件,已构成重婚罪,要求依照《刑法》、《婚姻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辩称,其与张某的结婚属无效婚姻,因当时被告人尚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年月日材料不真实,因而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某与张某及雷某某的两张结婚证都是用虚假结婚证明材料领取。2006年4月26日,年仅18周岁的杨某采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方法与比他大3岁的张某领取了结婚证,二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二人结婚之事亲戚朋友都知道,并于同年生育一子杨某某。201年5月,被告人杨某与本市金堂县雷某某相识,以夫妻名义先后长期在本市桐梓林小区、棕南小区租房非法同居。2012年7月24日,被告杨某又用虚假证明材料与雷某某登记结婚。

二、律师分析

在这则案例中,被告人杨某随心所欲,利用虚假证明材料两次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实属罕见。那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这既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认识上的争议焦点,也是社会关注和议论的热点。

在审理该自诉重婚案件过程中,对本案被告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杨某与自诉人张某结婚时,因杨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按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应认定其与张某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故杨后又与雷某某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不构成重婚,因此不能认定杨的重婚罪名成立。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杨某与自诉人张某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至杨与张某起诉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结婚全部实质要件,已经形成一种较稳定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视该婚姻有效,被告人明知自己有配偶却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按照传统的刑法观念,重婚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已有配偶的人又和第三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另一种是有配偶的人与第三人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所以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具体表现为,男女当事人虽未登记结婚,或采用虚假材料骗取婚姻登记的,又确实以夫妻关系相互对待而同居生活,它与通奸、姘居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全案,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杨某已经构成重婚罪。

首先,被告人杨某与张某的婚姻应认定有效。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关“未达法定婚龄的,为无效婚姻”应理解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至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起诉离婚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宣告为无效婚姻,双方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7日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人杨某2006年4月26日(时年19岁)与自诉人张某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有一子。当杨与雷某某2012年7月24日领取结婚证时,杨与自诉人张某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故杨与张的结婚登记应认定有效。

其次,被告人杨某与雷某某之间已存在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虽然,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杨与雷结婚是双方自愿,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有杨、雷结婚登记的存根。但是,杨、雷在申请婚姻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按照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5条,属于婚姻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的婚姻,其在形式上既不符合婚姻登记的法律条件,也不符合婚姻登记的程序条件。

但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的重要客观要件之一,就是有配偶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本案中杨、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事人所有亲戚以及其他群众均认为杨、雷是夫妻,故二者已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

其三、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属于事实婚姻形态的重婚行为。重婚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公民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认定重婚行为,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必须是行为人之间确实存在夫妻生活的实质内容,其形态和婚姻法所确认的法律婚、事实婚应当是一致的。从理论上讲,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就必须判断这种婚外与人同居的行为是否体现一种婚姻关系。

《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由此来看,婚姻法已不再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而从《批复》来看,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说,刑法实际上在一定条件下又承认了“事实婚”的存在,只是把这种“事实婚”该称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把它作为重婚行为的一种形式对待。

本案于2014年12月受理,上述《条例》、《批复》、《解释》均以下达。被告人杨某已有配偶而与雷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从2001年12月27日《解释》下达之后至2014年12月案发,按照《解释》被告人杨某因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故杨、张的婚姻有效,可视为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批复》,事实婚姻仍可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按照《批复》,杨、雷的行为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态的重婚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重婚行为构成的前提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律婚或者事实婚的形态,只有在确定其为一种婚姻的条件下,才能进而认定其为一种非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律师认为以重婚罪对被告人杨某定罪判刑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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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婚姻终止有哪些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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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婚姻终止的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关系的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事项。

2.民法学模拟练习及参考答案

婚姻终止的法定原因

(一)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1、协议离婚

亦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依法登记离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

婚姻关系因主体一方死亡,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或消灭。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综合体,夫妻关系则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以配偶双方的生命存在为前提。但是在实践中,死亡有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别。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双方确定的实际死亡,这时,无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其婚姻自然终止。

而宣告死亡,则是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既不需要行政机关的确认、发给离婚证,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关系就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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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三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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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爱情坟墓”这句爱情箴言在人群传得很广,并拥有大量笃信的粉丝人,但理由各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婚姻是爱情坟墓三大理由,欢迎阅读。

1、婚后不能成功完成角色转变,是缺乏责任的表现

接下来,就说说这位难以转变角色的妻子。结婚是一种契约,这是一条首要的条件。假如你不能遵守契约,那么你就不应该来结婚。尽管婚前婚后角色很难转变,但是,也要努力去转变,因为你要为你自己的决定负责。大家可以换位思考,为什么大家都那么反感丈夫在外面有外遇,那不就是因为他并未遵守他的契约。其实,妻子也一样,结婚以后,并不是说你在外面没有人就没有过错了,而是,你要努力扮演好作为妻子的角色。这是你的选择,你的承诺,你必须要兑现。

2、婚前婚后两个状态,是因为婚姻和爱情也是两个状态

当然,即便是有些朋友不存在上述两种原因,那么他婚前和婚后的生活也绝对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婚姻和爱情是绝对不同的两个状态。就现实而言,不论你怎么做好准备,就感觉而言,婚前婚后都有明显差异。所以就这位朋友所说的而言,你的妻子很有可能就是对婚前婚后的差异反应比较强烈。似乎婚后是进入了另一种状态,所以导致她难以适应。笔者猜想,或许你的妻子婚前就比较爱玩,那个时候无所谓家里家外,再一个那时你也没有权利有求她如何如何。所以,你对她婚前的一些行为和表现有所忽略。婚后,她显然感觉到自己的生活不像以前了,所以她在某种程度上要找寻她从前的那种状态。而至于夫妻生活方面,我想,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那么她的拒绝就主要是因为对你或者对婚姻存在着很大的不满。或许,她身边的一些闺中密友都嫁了有钱人,她会进行横向比较。

为什么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知乎网友回答3

你和一个人越亲密,会越多看到他的疲惫

你爱上一个人,因为她脱俗的气质,因为他运筹帷幄的魄力。我们常常像崇拜明星一样,钟情于一个人。那时候觉得Ta很有力量,似乎能拯救你,能带你进入想要的生活。这种最初的崇拜,却往往会把我们带进阴沟。请注意,无论一个人是花魁、总统、财阀还是行业大拿,只要你成为Ta亲密的人儿,你会更多看到他不为人知、不善伪装的一面。

她工作的时候光鲜亮丽,但可能私下里非常邋遢、懒惰,常常疲倦得大脑短路;他看起来魅力十足,是社交大人。但可能回到家就疲惫的只会睡觉;他在圈子里是有名的攻坚人才,但在你的身边却十分软弱,事业上的一点失利都会令他心情烦躁,极易发脾气……如果你一直迷恋着Ta闪耀的部分,当你发现,他呈现给你的更多是疲惫的话,那你注定失望,而且是彻底的失望。

这种失望摔下来很疼,而且很有杀伤力。所以我们常看到一个男子疯狂追求一个女孩,但在得到后就弃如敝履;一个女孩迷恋一个优秀的男子,拥有他后却发现不是自己要的幸福……所以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就是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刚谈恋爱时,我们往往会像“打了鸡血”一样,拼上精力去让对方爱上自己,所以那时候表现出的“努力”常会随着两个人关系的稳定而逐渐软下来。这时候,不是Ta的爱减弱了,而是你们的默契增加了,Ta不必再强撑着装有精神给你看了——疲惫常常是一个人最安全时,所表达出来的常态,再耀眼的人,也需要暗淡来休憩。如果Ta对你黯淡,说明Ta真的信任你,不要再要求Ta也像对外界时一样“强撑精力”的对你。

为什么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知乎网友回答4

这个世界上能两个人一起共享的事情,非常少。你可以数数,看电影、压马路、双人电玩游戏、烛光晚餐、游乐园……稍微有点经验的人都知道,这些事只有在刚谈恋爱时才常常做,慢慢的,你们就不需要这些事来连接你们了,因为它们浪费时间还费钱。即使你们在一起做这些事,内心体验也常常不同。一起看电影,其实是各看各的,彼此都有自己的理解;压马路,也是各看各的风景,即使打闹嬉戏,也就15分钟,就会累了,然后继续走路,看自己的风景;一起吃饭,味道也是自己才知道,你觉得好吃,他可能觉得不好吃……

所以两个人在一起,能做最多的事,就是陪伴。我干我的,你干你的,我们只是在一个空间里而已,你知道有另一个人坐在那儿,你就感到很踏实,而已你看那些已经进入稳定爱情的两个人,他们很相爱。但他们下班回家一起吃一顿饭后,还是一人一台电脑,他打游戏,她逛淘宝——有2-3小时的晚间黄金时间,他们都是独享的——这就是所谓的“个人空间”,虽然那2-3个小时,他们都在自己的世界里,但不同的是,身边伴着另一个人——这就是爱情,最常态的爱情。

我们刚爱上一个人,那时的爱情并不是爱情的常态,而是爱情的初始亢奋态。如果你认定爱情就一直是这样了,那你是看错爱的本质。你每天还在变化呢,为什么爱情就不会变化?14—30岁是你的亢奋态,30—70岁才是你的常态。其实比比时间就知道,哪个是你的常态。爱情也是一样。

很多放弃爱情的,对婚姻失望的,甚至离婚的,都是因为要求爱情一直亢奋,不接受它的常态。

你还要求什么呢?

有个人愿意用很多的时间和你呆在一起,即使他是看着自己的书,玩着自己的游戏,但这就是爱情。你也可以看自己的书,玩自己的游戏。悦纳了这样彼此相伴又相对独立的空间,你们才能有机会拥有未来N年精彩的瞬间。

5、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在某些条件下是成立的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说得就是这么一种情况。就是说婚前两人关系很和谐,但是结婚之后,问题曾出不穷,甚至最终导致两人分道扬镳。这是一种很正常的情况,原因有二:第一、两人对彼此对彼此婚后的生活缺乏预见和了解,这也许与两人相恋时间过短有关,也许与两人相恋过程之中太过于表面太过于肤浅有关;第二、婚姻附加给了两个人过多的条件和负担,让两人不堪承受,也许两人在不结婚的时候,不用去考虑那么多,但是一旦结婚,婚姻就会附加给双方很多问题,这是不可逃避的。所以说,在这些条件下,两人爱情相安无事但婚姻中暴露问题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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